吉林长春,女大学生在酒吧兼职,被一无业男子盯上,男子为了能追到女生,给她发了一条信息。信息是他拼凑伪造的,包含女生的账号、聊天记录等,并注明她是以约炮为名义组局喝酒。男子说如果不听他的,就把此消息散布出去。女生害怕名誉被损,就从了男子。之后,男子不断用此方法不多次胁迫女生。女生最后报了警,男子最终被判有期徒刑 5 年。
李某是一个无业小混混,整天混迹于娱乐场所,喜欢灯红酒绿的生活。
某甲是一名刚成年的女大学生,为了补贴自己的生活费,她想要做兼职。在别人的引荐下,她到一酒吧做兼职营销师。
某甲只想单纯地卖点酒,赚点零花钱,没有什么过多的想法。
李某在酒吧喝酒时,注意到了某甲,觉得她长得年轻又漂亮,眼睛清澈又透亮,一看就和别人不一样,李某很喜欢她,就私底下打听了一下。
当李某得知她是新来的,又是个女学生时,立马想到她经历的比较少,应该比较胆小,一定非常好骗。
李某要到了她的联系方式,和一些个人信息。就伪造了一条长信息,包含一些包含她照片,学校,联系方式,各种社交账号和聊天记录等,说她卖酒是通过献身的形式。
李某把这些信息发给某甲,告诉他,自己看上她了,如果她识相,就和自己共度良宵。自己就不把这些传播出去。不然就在网上发布这些信息,同时还要单独发给他的老师、同学。
某甲的内心其实是抗拒的,也是害怕的。她想拒绝李某,但思来想去,她觉得如果李某真的像他说的那样做,把那些假的消息散布出去,谁能知道那些是真是假呢?谁愿意听他解释呢?之后一定有很多人在背后议论她,那她以后就没脸上学了,大家一定不会相信她。
某甲哭了,她害怕了,她不想让别人误会自己,她甚至后悔做了这份兼职。但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她选择听了李某的,和他发生了关系。
之后,她想过不再继续做这份兼职了,她想彻底摆脱李某。
但她没想到的是,李某居然故技重施,反复用这一招。她哭着求李某,但李某态度坚决,非要她出来。她好几次都心不甘情不愿地又和李某去开了房。
这也使得某甲身心疲惫,无力招架。只要李某手里有那些信息,他就随时对自己呼来唤去。某甲实在受不了了,她无心学习和工作,只好选择报警。
李某被逮捕了,他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 5 年。判决后,但李某突然翻供,又不承认自己强迫女生了。他说某甲没有肢体反抗,是自愿的。李某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没有肢体反抗,也不等于自愿。音频里和聊天记录中,某甲都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拒绝、哭泣和求饶。
她刚成年,社会经验少,很在意自己在校名声。李某故意捏造事实,以此对她进行施压,已经形成精神胁迫。某甲不是自愿,而是不敢反抗。
因为李某拒不认罪认罚,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二审维持原判。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胁迫不一定只有动手,像李某这样,以人家名誉相要挟,造成某甲精神恐慌,不敢反抗,同样属于胁迫手段。
况且法条中除了暴 力、胁 迫,还包含了其他手段。换句话说,只要违背了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就可构成此罪。
李某就是看中了人家年纪少、社会阅历少,才故意选中她为目标。
如果他见好就收,只发生一次这样的行为。或许某甲还不会报警,他可以侥幸免除法律的制裁。但他多次这样,给人家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压力,某甲是实在受不了了才想到报警。
李某这样做被判刑是他罪有应得,但一个年轻的姑娘为此受的伤害,无人能弥补。
对此大家怎么看?评论区一起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