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男子和一名女子发生了三次关系,每次110元,共计330元。事后,他又和另外一名女子发生了两次关系,每次
100元,共计200元。后来,这两名女子均被抓捕,很自然的就道出了他们和男子之间发生过关系。最后一查,这男子,才知道他得了艾滋病,最后对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2000,可男子觉得冤枉自己,有坦白情节,并且也积极服用药,为什么还判刑呢?
他满心委屈,辩称自己一直在吃药控制病情,每次也做好防护,没有故意害人,也没有造成别人被传染。
很多人会觉得,没把病传给别人,是不是就不该坐牢。可法律上的传播性病罪,并不以实际传染成功作为定罪条件。只要明知自己患有这类严重传染病,还发生嫖娼行为,就已经触犯法律。
服药控制病情、做好防护,只能作为量刑时酌情考量的情节,并不能直接免除刑事责任。
这件事也给大家提了醒,治病和守法是两码事。即便身体指标控制得很好,也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不能拿他人的健康去冒险。生病值得同情,但不能成为漠视法律、伤害他人的借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