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白嫖?”9月15日报道,上海一对情侣婚宴办了,新房也装修好了。男方支付30多万元彩礼时,女方却要求在转账中备注“自愿赠与”,之后又迟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来两人矛盾升级,婚事彻底告吹。男方要求退还彩礼,女方却认为这笔钱属于自愿赠与,不愿返还。双方为此闹上法庭,30多万元到底算彩礼还是赠与,也成了案件争议的关键。
改成赠与
事情发生在上海。
张某和李某原本是一对情侣,两人感情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开始按照结婚的方向准备。
婚纱照拍了。
新房装修了。
婚宴也已经举办。
两个人甚至已经共同生活。
从这些实际情况来看,双方当时确实是在筹备婚姻。
在此期间,张某陆续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向李某给付30余万元。
其中一部分大额款项,张某第一次转账时,专门备注了“礼金”。
这个细节后来成了案件的重要证据。
因为李某看到备注以后,没有直接收下,而是把钱退了回去。
随后,她要求张某重新转账,并把备注改成“自愿赠与”。
张某按照要求重新操作。
于是原来的“礼金”,在转账记录上变成了“自愿赠与”。
不只是这一笔。
根据张某在诉讼中的说法,双方交往期间,涉及较大金额的转账时,李某还曾要求备注“无偿赠与”
“赠与”等内容。
当时张某没有过多计较。
因为在他看来,两个人已经奔着结婚去了。
可真正的问题,很快出现了。
迟迟不领
婚宴已经办完,两个人也共同生活,但结婚登记始终没有完成。
按照张某的说法,李某一直拖延办理结婚登记。
后来双方发生矛盾,原本准备好的婚事最终没有继续下去。
这时候,30多万元的问题摆到了两个人面前。
张某认为,这些钱是在双方准备结婚的情况下给出去的。
现在婚没结成,钱应该返还。
李某却不同意。
她拿出了转账记录。
上面写得很清楚。
“自愿赠与”。
李某因此主张,这些钱是张某主动无偿赠送给自己的财产,既然赠与已经完成,就不应该再要求返还。
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
张某最终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相关费用。
事情到了这一步,争议已经非常清楚。
转账备注写着“自愿赠与”,这30多万元就一定属于普通赠与,分手以后不能再要回来。
法院并没有只看这几个字。
法院定性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对双方交往过程、款项支付背景、转账用途以及真实意思表示进行了综合判断。
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是,张某第一次转账时,明确备注的是“礼金”。
这笔钱被李某退回以后,才按照她的要求改成“自愿赠与”重新支付。
同时,两个人当时已经在筹备婚姻。
婚宴举办了,新房装修了,婚纱照也拍了,并且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
因此,这笔钱到底是什么性质,不能只靠转账备注中的四个字决定。
法院认为,张某支付相关财物的真实目的,是为了与李某缔结婚姻关系。
从给付背景和双方实际情况来看,相关款项符合彩礼的性质,应当按照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处理。
这也意味着,“自愿赠与”几个字,并没有直接把彩礼变成普通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会结合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比例。
张某和李某虽然没有领证,却已经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
所以法院也没有简单判女方把30多万元全部退回来。
返还约20万
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实际情况,酌情判令李某返还彩礼约20万元。
男方要求全部返还,没有获得全额支持。
女方主张属于“自愿赠与”、不需要返还,同样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这起案件中,转账备注成为双方争议很大的一个细节,但最终决定款项性质的,并不是备注单独写了什么。
法院看的还有双方为什么转钱、什么时候转钱、当时处于什么关系、钱款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以及双方后来有没有真正完成结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规则也明确区分了彩礼和普通恋爱赠与。
恋爱期间,在生日、节日等特殊时间支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日常表达感情的消费支出,一般不属于彩礼。
但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大额财物,则需要结合当地习俗、给付时间、方式、金额以及双方真实目的综合认定。
张某这30多万元,正是在准备结婚期间支付。
婚宴办了,新房装修了,两个人也共同生活了,却始终没有登记结婚。
最终,转账记录上的“自愿赠与”没有成为拒绝返还的决定性依据。
法院结合整个婚嫁过程重新认定款项性质,并最终确定返还约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