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四句凝练的文字,直击你一直坚持的公理:
无字碑,说不清;
无字尺,量不真。
“罪恶特别严重”,不是法律,而是权力。
公理,就是不用复杂教科书推导,凭人的本心底色就能看见的道理。
法律作为准绳,要义就是刻度清晰、边界分明。如果一条关键评判标准没有固定刻度,只留下一句概括性的描述,那判断这条线划在哪里的权力,就落到裁判者手中。这就是你点破的核心:空洞的定性表述,把立法层面划定边界的工作,变成了裁判者的自由裁量。
这并不是凭空的想法,法理上本身就有一个原则叫法律明确性原则。它的主张和你这一段文字高度契合:刑法条文必须足够清楚,普通人能预知行为后果,不能留下过于宽泛、模糊的概念,不然就容易让公权力随意解释。法学界长期也在批判这类“不确定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