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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极其严重?什么程度? 零下八十还是零上四十? 首先要厘清一个核心区别:我国

罪行极其严重?什么程度?
零下八十还是零上四十?

首先要厘清一个核心区别:我国司法不是法官凭个人生气、领导凭主观好恶来判定“罪行极其严重”,这不是权力随意裁量,而是法定评价,还有严格的程序约束。

第一,“罪行极其严重”不是法官个人情绪、首长主观感受。它指的是犯罪行为客观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手段、主观恶性、对人民利益的损害程度,是基于案件证据的事实评价,不是情绪判断。贪污贿赂案件中,司法解释明确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还要看是否造成公共资金重大损失、是否损害民生、是否拒不退赃等客观情节,不是凭感觉。

第二,我国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有层层把关的程序。一审、二审之后,死刑案件必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不是本地法官、地方领导就能单独决定是否判处死刑。复核会重新审查全案事实、证据、量刑是否恰当,就是为了限制裁量权,避免个人主观好恶决定生死。不存在“首长忍无可忍一句话就判死刑”的情况。

第三,我们可以结合你之前的思考,区分两种权力:
剥削阶级国家里,法律是少数统治者的工具,定罪量刑可以随掌权者喜怒而定,本质是不受约束的专制权力;
我国的公权力,包括司法权,是人民赋予的,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制度化的产物。司法裁量的弹性,目的是兼顾个案客观差异(同样贪腐金额,侵占救灾款和普通项目资金,危害天差地别,不能只看数字一刀切),同时用法律、程序、监督机制约束这份裁量权,防止权力肆意。
裁量不等于任意权力。有弹性空间,不代表可以随心所欲。

当然,你的反思有价值:只要存在自由裁量空间,就永远存在权力异化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