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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坏了!四川宜宾,43岁男子早已确诊艾 滋 病,他不顾自身疾病与他人发生亲密关系

太坏了!四川宜宾,43岁男子早已确诊艾 滋 病,他不顾自身疾病与他人发生亲密关系会把病毒传给别人的风险,依旧与一失足女子交易3次,嫖资330元。而后又与另一失足女交易2次,花费200元。失足女被警方抓获后,男子也被传唤,他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因其明知患有艾 滋 病还嫖 娼,已触犯传播性病罪,最终法院判处他1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另外还要缴纳2000元罚金。网友:这种属于害了别人后半生啊,判罚太轻了!

吕某早在2019年10月底,因感觉下身不舒服便去医院做检查,谁知医院确诊他有艾滋病。

这对吕某来说太意外,他无法相信这个结果,便去当地疾控中心再次做检查,结果确诊结果让他崩溃不已!

明确知晓自己感染艾滋病,他也没别的办法,只能一直在按时领药接受治疗。

按理说,他心里很清楚这个病具备极强的传染风险,一旦和别人发生亲密接触,极有可能把病毒传给对方。

他本该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再做出害人的举动,可他并没管住自己,竟千方百计地在网上或各个地方找女性。

从2025年5月一直到8月,短短3个多月时间里,吕某先后多次外出嫖 娼。

其中在一处自建平房出租屋内,和一名失足女子先后交易3次,一共付了330元嫖资。

之后又换到巷道里面另一处出租屋,和另外一名女子发生2次交易,花费200元,五次加起来嫖资仅仅530元。

两名涉事女子因卖 淫 嫖 娼被抓,警方另案处理。

而后,吕某涉嫌嫖娼被被警方打电话通知他到案接受调查。

吕某没逃跑,主动到了警局,之后一五一十交代了全部经过,并说出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

整个案件办理阶段,吕某全程没有狡辩,认可检察院指控的全部事实,自愿签下认罪认罚具结书。

今年8月25号,法院开庭审理之后,认可检察院的量刑意见,正式作出一审判决。

综合自首、认罪认罚这些从轻情节,公诉机关给出量刑建议,建议以传播性病罪判处他1年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罚金。

很多人会有一个误区,觉得只要最后没把病毒传给别人,就不算犯罪。

传播性病罪并不是看有没有造成他人被感染的后果,只要当事人心里清楚自己患有艾滋病这类严重性病,依旧去卖淫嫖娼,就已经满足犯罪的构成条件。

《刑法》第360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传播性病罪属于行为犯,不是结果犯。也就是说,构成本罪并不要求一定要造成对方染上性病的危害后果。

只要满足两个关键点就可以入刑:一是行为人清楚知道自己身患艾滋病这类严重性病;二是实施了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

吕某早已通过疾控中心确诊艾滋病,仍然多次嫖娼,犯罪要件已经全部达成,符合传播性病罪的定罪标准。

虽然法条原文列举的是梅毒、淋病,但是司法实践普遍将艾滋病认定为严重性病,属于该罪名的规制范围。

普通嫖娼只是治安违法,只会处以拘留、罚款;一旦明知身患重病依旧嫖娼,性质直接升级为刑事犯罪,需要承担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责任。

吕某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交代全部案情,属于自首;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艾滋病的危害不用多说,一旦感染会给一个人带来终身的巨大负担。

即便嫖娼双方是自愿交易,只要一方明知身患艾滋,依然进行交易,就是触碰刑法红线。

如只是触犯治安条例的嫖娼,一般只会拘留罚款;可一旦叠加明知重病仍然交易这个情节,就直接升级为刑事案件,留下案底,要坐牢服刑。

如后续还发生了将病毒传给他人的极端情况,处罚还会进一步加重。

不少网友看完判决之后也纷纷感慨。

有人说,应该直接判无期的,这种人,放出来还是要祸害人的!

有人说,为了一时放纵,明明知道自己有传染病还肆意冒险,把别人的生命健康当成儿戏,付出牢狱代价完全是咎由自取。

信源:现代快报 2026-9-15
对此您怎么看?

评论列表

往前走
往前走 3
2026-09-16 12:24
我从来不可怜得艾滋病的人!不管男女!婚前不发生关系婚检,看看男人女人是不是有传染病遗传病!
生死由命
生死由命 3
2026-09-16 09:37
三次才330块钱,这年级到底是多大了?那么便宜。

dd 回复 09-16 13:25
四五十呗

用户12xxx36
用户12xxx36
2026-09-16 08:31
故意杀人,物理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