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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女子得知父亲病逝后,并未前去操办丧事,也未曾去祭拜过,只是拿了父亲的抚

陕西咸阳,女子得知父亲病逝后,并未前去操办丧事,也未曾去祭拜过,只是拿了父亲的抚恤金和丧葬费 6.3 万余元就离开了。女子父亲的身后事,全都由女子大伯操办。事后,大伯认为女子的行为构成遗弃,认为她没资格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费,于是起诉女子要求剥夺女子的继承权。但女子却表示:当初是父亲拒绝自己给他养老的,这不能怪我。

这场争议真正难判的地方,不在于马某乙有没有参加葬礼,而在于多年疏远能不能等同于法律上的遗弃。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公布过一起很相似的高某乙诉高小某法定继承纠纷案,结果却严厉得多。

1992年,高小某20岁,与父母发生争执后离家。此后三十多年,高小某没有给父母经济帮助,也没有保持正常联系。

高小某母亲患病时,高小某没有照顾,母亲去世时也没有奔丧。后来父亲高某甲身患重病,还做过重大手术,需要接送、看护和生活照料,高小某仍未出现。照顾高某甲夫妻较多的,是高某甲的兄弟姐妹,其中高某乙承担更多。

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联系高小某处理骨灰落葬,高小某没有配合,却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领取高某甲名下部分银行存款。

高某乙随后起诉。法院没有只看一次奔丧,而是把三十多年不联系、不供养、父母患病时不照顾、去世后不处理后事放在一起判断,最终认定高小某构成遗弃并丧失继承权。

这件案子反过来说明,咸阳案件不能仅凭马某乙没有祭拜父亲就下结论。马某乙父母1992年离婚后,马某乙随母亲生活,与父亲马某丙逐渐疏远。

马某丙生前还表达过不需要马某乙养老。2019年马某丙患病后,主要由兄长马某甲等亲属照料。要剥夺继承权,仍需证据证明马某乙明知父亲需要扶养、具备条件,却长期故意置之不理。两案表面接近,证据链并不相同。

大伯马某甲并非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等于多年照料毫无法律意义。江苏太仓有一件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聋哑孤寡老人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后,杨某某选择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照顾晚年。2017年9月,杨某某因脑梗塞、高血压、肺炎入院,10月转入康复医院,直到2021年1月30日去世。

顾某甲等三人长期探望,顾某甲还负责处理护工费、伙食费和医疗费。杨某某去世后,三人又操办丧葬并安葬骨灰。

2022年12月7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顾某甲等三人虽然不是杨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却属于对杨某某抚养较多的人,可以依法主张适当遗产,并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这个裁判尺度与咸阳案件里马某甲的处境有相通之处,法律既看身份,也看真实付出。

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细节,就是6.3万余元抚恤金和丧葬费是不是父亲遗产。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司法部公布一件再婚家庭遗产调解案例。

1924年出生的李某在2024年去世后,妻子柳某与李某四名子女围绕存款、房产、抚恤金和丧葬费发生争议。调解中明确,李某生前留下的存款属于遗产,而丧葬费、抚恤金并不属于李某生前遗留财产,需要结合近亲属情况另行处理。

回到咸阳案件,法院最终没有认定马某乙构成遗弃,也没有剥夺马某乙继承资格;马某甲多年照顾弟弟、处理后事的付出也没有被忽略。

马某丙留下的7500元存款和82.5元利息最终判给马某甲。马某甲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这个结果把问题分开处理:亲属感情是否淡薄是一回事,是否达到遗弃程度是另一回事,谁实际承担较多扶养和丧葬责任,还要单独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