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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户投票把新能源车“赶出”地库:93%的人同意,就能剥夺2个人的权利吗? “怕爆炸。”——就这三个字,福建南平一个小区把新能源车全部赶出了地下车库。 事情是这样的。南平新城中心一期·帝景国际小区,2009年交付的老小区,700多户居民,地下车位只有100多个。8月29日,业委会一纸通知:参与

615户投票把新能源车“赶出”地库:93%的人同意,就能剥夺2个人的权利吗?

“怕爆炸。”——就这三个字,福建南平一个小区把新能源车全部赶出了地下车库。

事情是这样的。南平新城中心一期·帝景国际小区,2009年交付的老小区,700多户居民,地下车位只有100多个。8月29日,业委会一纸通知:参与投票659户,615户同意,通过《禁止新能源汽车进入地下车库及禁止在地库安装充电桩的决定》,已停的新能源车10日内全部移出。

93.3%的同意票——够民主了吧?

但车库里的新能源车,一共就两辆。

张先生是其中之一。2009年他买下地下人防车位20年使用权,2024年9月换了新能源车,安安稳稳停了快两年。没装充电桩,也从不在车库充电。一纸禁令下来,他的车,回不了“家”了。物业的解释简单粗暴——“怕爆炸”。

93%的人同意,就能让2个人的合法权利归零吗?

律师们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

《民法典》第272条写得清清楚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先生花20年买下的车位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业委会也好,业主大会也罢,无权一笔勾销。

律师吕庆指出,业主自治是有限自治,多数同意不等于决议必然合法。只要决议内容违反法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不具备法律效力。《民法典》第280条也规定,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程序合法,不等于内容合法——615票通过,照样可以撤销。

物业那句“我们只执行业委会决定”,同样站不住脚。律师付建认为,以防范消防风险为由全面禁止新能源车出入,属于过度限制,侵犯了业主的停车使用权。物业不是决议的传声筒,明知侵权还配合执行,责任跑不掉。

再说“怕爆炸”这个理由——逻辑本身就站不住脚。

张先生的车不充电、不装桩,停放中的风险跟燃油车有多大区别?再说燃油车也起火,多起地库火灾并非新能源车所致。以“充电”场景的风险来禁止“停放”,把麻烦甩出去、把风险转给少数人。

老旧小区消防设施不达标,是真问题;升级改造要钱,也是真难处。但《民法典》第281条写明了,维修资金可以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钱有路,事有法。把“省钱”的代价甩给两位车主,这种“安全”,安全得有些自私。

目前当地相关部门已介入,措施暂停实施。但这件事留下的思考远没结束:多数人的恐惧,能不能成为剥夺少数人权利的理由?

今天投票赶走新能源车的615户,明天会不会成为那个被投票“赶走”的少数?

“安全”的代价,不该让一辆合法上路的车独自承担。私家车位的争议 小区乱装充电桩 充电桩车位占位 新能源车停车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