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保证金,外商伪造800万付款假象?法院:构成独立保函欺诈!国内一家专精特新制造企业,与意大利公司签订了大额外贸订单。外商明明没按指定账户付款,却拿着付给欧洲某银行账户的流水单,声称“钱已到账”并以此为由,向银行索兑30万欧元(约合232万元)的履约保证金。遇到这种事儿,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青岛某公司是一家高端装备制造企业,与意大利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总值300万欧元的催化裂解管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意方先付30%预付款,中方开工生产;收到中方开立的90万欧元预付款保函和30万欧元履约保函后,意方支付预付款余款;70%尾款在发货后凭单支付。此后,双方实际协商变更为意方先付清70%尾款,中方再发货。
中方将货物生产完毕并催促付款,明确指定了与先前接收预付款一致的银行账户。很快,意方员工在项目群内称“已付款”,并发送了一张金额约200万欧元的银行付款水单。然而,这张水单显示的收款银行是葡萄牙桑坦德银行,与中方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完全不同。中方从未在该行开立账户。
中方立即提出异议,但意方搪塞后,非但未纠正付款,反而依据之前中方开立的《履约保函》,向银行提交索赔,声称“中方违约未交货”,要求兑付30万欧元保证金。为保护自身权益,中方企业向法院提起了独立保函欺诈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意大利公司的索赔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首先,意方提交的索赔文件在形式上符合保函的约定,是表面相符的索赔。但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原则并非绝对,存在“欺诈例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构成独立保函欺诈。
本案中,双方已同意“先付尾款,后发货”。中方明确告知了唯一正确的收款账户,意方对此明知。然而,意方却将款项付至中方从未开立、也未指定的境外银行账户。在其自身未完成有效付款这一核心义务,中方因而享有未发货的合法抗辩权的情况下,意方却隐瞒事实,向银行谎称中方违约。这种行为完全背离了商业诚信原则,属于典型的滥用付款请求权。
据此,法院判决认定意大利某公司的索赔行为构成欺诈,银行终止支付保函项下的全部款项。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独立保函具有“先付款、后争议”的特点,交易效率极高,是国际商事活动中的重要信用工具,其基石在于各方参与者的诚实守信。一旦有证据证明受益人恶意索赔,法院就可启动“欺诈例外”程序,为诚信守约方撑起法律“保护伞”。
法官在此提醒:国际交易中,无论买方还是卖方,都应恪守诚信。通过向错误账户付款制造“已付款”假象,并利用独立保函机制反向索赔,是典型的非诚信行为,不仅无法得逞,还会在国际商誉上留下污点。同时,出海企业也要注意留存完备的交易沟通记录,在指定付款路径等关键节点做到指令清晰、唯一,一旦遭遇可疑索赔,应及时申请止付并提起诉讼,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
(一)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
(二)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
(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
(四)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
(五)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经审理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情形的,应当判决开立人终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被请求的款项。法治达州达达分享 via:山东高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