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一男子先后两次和女子开房,第一次花费 300 元,第二次因为对方要求不同,多花 20 元付了 320 元。两次见面之后,男子便再也没有联系这名女子。
本以为事情就此翻篇,没想到时隔八九个月,他突然接到传唤,被告知涉嫌卖淫嫖娼。慌乱紧张之下,男子当场承认相关情况,随后被处以行政拘留 8 日、罚款 1500 元。
冷静下来之后,男子越想越觉得不妥,认为执法存在问题,随即提起行政复议,辩称二人并非买卖关系,而是男女朋友。案件一路诉至法院,最终法院给出了判决结果。
鞠某提出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两个问题,一个是最后一次行为发生在2024年10月7日,到了2025年6月才被传唤,已经过去半年以上。
另一个是两笔钱究竟是什么性质。鞠某后来解释,300元和320元属于恋爱交往中的正常支出,不能据此认定存在有偿性交易。
2008年8月7日20时30分左右,北京发生过一起性质相近的行政案件。朱某通过网络与一名外国籍女子取得联系,在房间内发生性关系并支付1500元,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008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对朱某作出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
朱某提出,涉事女子从事翻译工作,双方见面交谈后产生好感,朱某甚至有继续交往的想法,因此双方属于一夜情,而非卖淫嫖娼。
2008年12月29日,区政府经过行政复议维持原处罚。案件进入行政诉讼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也没有接受朱某的主张。
法院审查时关注的并不是双方事后怎样称呼这段关系,而是双方怎样认识、为什么见面、事前是否谈过价钱、付款与性行为之间有没有直接联系,以及不同证据能否互相印证。
朱某案中,双方事前联系、约定价款以及有关人员陈述共同成为判断依据。朱某口中的一夜情,并不能直接改变已经形成的证据关系。
2025年3月20日是案件中的重要时间点。公开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在查处涉案女子时发现相关线索,并根据转账等材料继续核查。鞠某最后一次行为发生在2024年10月7日,距离公安机关发现相关线索尚未超过六个月。
按照当时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六个月针对的是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有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并不是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在行为发生后的六个月内完成全部调查和处罚程序。
因此,鞠某虽然到2025年6月才被传唤,但案件是否超过期限,关键仍要看公安机关何时发现违法线索。
鞠某接受询问时承认相关情况,也不是唯一依据。当时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已经明确,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处罚决定。这意味着女子的陈述、两次转账记录、付款时间以及双方此前的联系情况,都关系到违法事实能否成立。
2025年6月27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并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继续保留六个月的发现期限,也继续坚持不能只有本人陈述就作出处罚决定,同时增加了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封存并不是删除记录,而是依法限制有关记录被随意查询和公开。
经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鞠某提出的两个核心理由最终都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相关违法线索已经在法定期限内被发现。
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属于正常恋爱关系,最终驳回鞠某的诉讼请求。鞠某后来对620元转账作出的重新解释,并没有改变法院对整组证据的认定。
素材来源于山东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