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相太难看了!”陕西渭南,四个河北农妇经中介介绍,到一对夫妇的西瓜大棚打杈,说好包吃包住包路费,计件算钱。谁知,几人干了44天,活干完了,工资约24000元,雇主却说她们干活懈怠,14亩西瓜几乎绝收,损失近20万元,要抵工钱。几名女子报警,警方称是民事纠纷,不立案;又找劳动监察,却被告知私人雇佣管不了;镇政府调解多次,没结果。后来,有三人因担心被雇主索赔,在村委会里,签下“放弃政府调解,不要自己工资”的说明,有一人是代签,剩下一人的丈夫坚决不签。雇主放话:要告就告。至今,这笔账还悬着。
据悉,2026年4月19日,四名同村农妇经中介介绍,坐车从河北到陕西某村干活,受雇于承包西瓜大棚的肖某、王某夫妇,给西瓜打杈,就是把多余的侧蔓掐掉,让养分往瓜上走。
这活不重,但费手费眼,也讲技术。双方说好按计件算钱,还约定包吃包住包路费。
从4月19日到6月2日,她们干了44天,记工本上,四人工资合计约24000余元。可是,活干完了,钱却没拿到。
肖某说她们干活懈怠,西瓜减产,损失20万元,不仅不给工钱,还要她们担责。双方争执不下后,报了警。
警方说这是民事纠纷,建议找劳动监察,劳动监察说私人雇佣关系,不在受理范围。几人找镇里组织调解,可肖某仍拒付。
其中一人的丈夫苏先生说,家人先出路费,让几名工人回了家。苏先生咽不下这口气,6月9日,他开车和另外三名工人及中介再次去讨薪,找到肖某,对方态度强硬:“你去告,法院让我赔多少,我就赔多少。”
他们又去镇里,工作人员说调解过,但雇主拒绝支付,去相关部门反映,又转回镇里,事情陷入僵局。
6月11日,在村委会,镇政府工作人员、村干部在场,组织签了一份《放弃调解说明》,大意是,工人放弃政府调解,不要自己工资。
三名工人签字按手印,其中一人由另一人代签。苏先生代替妻子来,觉得不公平,没签。他说,当时工作人员讲,调解不成只能去法院起诉,但其他三名工人担心官司输了还要赔雇主20多万,无奈签字。
对“干活懈怠导致减产”,苏先生不认可,他的道理很直白:你花钱雇人,干三天五天不行,可以辞退;中间没停工,也没说干得不好。等活全干完,才说这不行那不行,就是想赖账。
苏先生觉得,辛辛苦苦干这么久,一分钱没有,哪怕付一半,人心里也好受些。
雇主王某则有另一套说法,工人干活消极怠工,经过前期教学指导,仍不按要求作业,致使14亩西瓜地瓜秧疯长、几乎颗粒无收,造成十几万到二十余万元损失。
她还强调,自己不是不给工资,才24000元,该给的会给,但是几个工人造成的损失,也得赔。如果工人起诉,自己会积极应诉,拒绝调解。
镇里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14亩西瓜仅成活一亩属实,也跟肖某说过,人家从外地来打工,不能一分钱不给,但他态度坚决拒不支付,由于是个人承包,也没有办法,只能建议他们诉讼。
该工作人员说,曾提出给他们请律师,但可能考虑到成本以及败诉风险,他们也没接受。经调解,其中3名工人签署了放弃调解协议。
截至目前,双方仍未达成一致。
有人说,干了44天一分不给,真觉得不行早该辞退,何必等活干完才翻旧账?
也有人认为,14亩只活一亩,打杈出错确实可能毁一季,工人若有责任也跑不掉。
还有人说,工资归工资,损失归损失,雇主不能直接扣光工钱,有损失可以反诉,工人该留证据、该起诉就起诉,拖久了反而被动。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一方主体为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个人承包户雇佣短工,通常不构成劳动关系。
四名农妇与肖某、王某夫妇之间是个人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故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依劳务关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第579条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一方未支付报酬的,对方可请求支付。
四人实际提供劳务44天,依记工本核算工资约24000元,且《放弃调解说明》中亦载明该数额,劳务报酬请求权基础明确。
雇主以“干活懈怠”进行抗辩,即便该抗辩成立,依《民法典》第582条规定,通常亦仅产生减少报酬或赔偿损失之效果,不能据此全部拒付。
谁主张。谁举证,雇主主张20万元减产损失,依《民事诉讼法》第67条,须就违约行为、过错、损失数额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西瓜种植受天气、水肥、病虫害等多重因素影响,仅凭“14亩仅成活一亩”之事实,难以径行归因于打杈作业。
且依《民法典》第568条规定,抵销须双方债务确定到期,损失赔偿债权未经确认,雇主不得单方扣光工资。若确有损失,应通过反诉或另行起诉主张。
此外,有三人签署《放弃调解说明》可能构成债务免除,但若工人系被吓住、怕赔20万而签,可主张重大误解、胁迫或显失公平予以撤销。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