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一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与 90 后女员工王某外出途中,向王某表达爱慕,说出 “以后好好干,我喜欢你,还会让你爱上我” 这类话语。王某起初以为只是玩笑,后续对方持续进行带有性暗示的言语示好,长期压力下王某精神崩溃,确诊抑郁症。为维护自身权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方构成职场性骚扰,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1992年出生的王某原是某乙公司员工,55岁的牛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天王某驾车送牛某到某花园茶室后,牛某连续谈及两人的私人关系,表示自己喜欢王某,希望王某以后也喜欢自己,还提出拥抱等要求,其中一些话带有明显的占有意味。
王某没有把这种表达当成正常工作交流。王某后来向法院陈述,此前已经受到过类似困扰,这次之后精神状态进一步恶化,被诊断为抑郁症,身体还出现红斑,需要接受治疗。
王某最终报警,又向法院起诉。王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只是后来判下来的4万元,而是索赔20万元,同时要求牛某在媒体和报纸上公开书面道歉15天。
案件进入审理后,争议点也很明确。牛某的言语究竟只是个人追求,还是已经越过正常交往边界。法院结合双方身份、言语内容、王某的意愿以及造成的后果作出判断。
牛某既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又处在管理者位置,这种上下级关系让相关言语产生了更强的职场压力。法院认定相关表达已经带有明显性暗示,违背王某意志,构成性骚扰。
一审没有完全照搬王某提出的赔偿和道歉方式。法院判令牛某提交经过法院审核的书面道歉信,同时赔偿医疗费1464.6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牛某不服,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再次审查双方交往过程后认为,一审对侵权性质和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
这种案件并非没有可供参照的司法实践。202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过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傅某为了追求同事王某,长期打电话、发骚扰短信。单位介入后,傅某两次写下保证书,承诺停止联系,却仍继续骚扰。
王某于2020年5月26日报警,公安机关随后查明傅某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15日多次干扰王某正常生活,对傅某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200元。
王某后来被诊断为抑郁发作并伴有精神病性症状,法院最终判令傅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医疗费等61804.2元,并书面道歉。
到了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另一案例又把问题带到了企业内部管理。重庆某公司副总经理黄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不雅言语和不当肢体行为骚扰女职工,导致多名女职工离职。
公司调查后,依据已经民主制定并公开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黄某随后起诉公司,要求支付77480.5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没有支持。
这两个案件与许昌案放在一起,界限就比较清楚了。表达好感本身并不是法院处理的重点,真正进入法律评价的是对方不愿接受以后,行为人仍持续纠缠、施压,或者借助职务和上下级关系扩大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也明确,性骚扰并不限于身体接触,通过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同样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企业还应采取预防、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置措施。
王某最终选择报警和起诉,解决的并不是一次简单的“表白失败”。从一审到二审,法院确认的是职场交往必须尊重个人意愿,管理身份不能成为持续越界的理由。牛某最终承担书面道歉、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也给类似的职场交往划出了明确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