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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字头上一把刀!”四川筠连,一女子控诉,她在自家烧烤店和朋友聚会时,中途叫来刚

“色字头上一把刀!”四川筠连,一女子控诉,她在自家烧烤店和朋友聚会时,中途叫来刚认识几天的镇里男性干部喝酒。谁知,她去厕所时,男子跟了去,推她进门、反锁、按住手,强行发生亲 密关系。男子事后否认强J,只说“是误会”,但承认或多或少有点问题。女子事发时怕影响生意和脸面,没马上报警。次日,丈夫看到她手机里男子的异常消息,冒充她聊天,以“丈夫外出”约见,男子赴约后被扭送派出所。警方立案没几天,男子被释放,之后警方以“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复议维持。女子精神遭受重创,诊断重度抑郁。女子继续向上级警方申请复核,结果认定“有犯罪事实”,撤销原复议决定,但女子仍不知是否立案。
 
据悉,林某是一家烧烤店的老板娘。
 
按她的说法,6月26日,杰某到她店里吃饭,在收银台加了她的微信,说以后方便订餐。当晚8点33分,林某通过了好友申请。
 
之后两天,两人在微信上聊得比较频繁。报道里附了聊天截图,说明双方并非完全陌生。
 
6月28日晚,林某在自家店里和朋友聚餐。她后来称,是她中途叫杰某过来喝酒。23时52分左右,她去店内厕所,杰某跟了进来,把她推进厕所,反锁门,控制住她的手,强行与她发生了亲 密关系。这是林某的陈述,也是整个案件最核心的指控
 
杰某后来接受采访时否认强奸,只说是“很小的一个误会”,并称自己“或多或少也有一些小问题”。
 
林某说,事发后她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原因是顾及烧烤店的声誉,也顾及自己的颜面。
 
到了次日,林某因为醉酒还在睡觉。她丈夫看到了杰某发给她的聊天信息,觉得不正常,就用林某的口吻继续和杰某聊天,并以“丈夫外出”为名约杰某见面。
 
杰某不知道对面其实是林某的丈夫,答应赴约。见面后,林某丈夫把他扭送到派出所报案。6月30日,筠连县公安局筠连派出所出具了《受案回执》,案由写的是“林某被强J”。
 
7月1日,杰某被释放。7月3日,筠连县公安局筠连派出所的处警登记表载明:林某认为自己的被强J案一直没有办理,割腕自sha,被朋友发现后送医,医院诊断林某为重度抑郁症,需要24小时专人陪护。
 
7月16日,筠连县公安局以“无犯罪事实发生”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林某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林某和家属不服,向筠连县公安局申请刑事复议。8月10日,筠连县公安局出具《刑事复议决定书》,认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
 
林某不服,又向宜宾市公安局申请复核。9月7日,宜宾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经审查认为,林某被强J案中有犯罪事实发生,筠连县公安局刑事复议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复议决定。
 
但林某称,直到9月11日,筠连县警方还没有告诉她是否已经立案。记者联系筠连派出所,工作人员说当时负责此事的人员不在,目前不清楚最新进展。
 
林某称,杰某是某镇政府工作人员,政府公示栏显示,他负责综合执法工作。
 
9月11日下午,记者通过该镇政府工作人员联系上杰某,杰某说,纪委已经介入调查,他希望记者不要相信林某单方面的说法。
 
目前,案件还在处理中。
 
有人认为,林某拿名声和命去诬告,代价太大;割腕、重度抑郁都摆着。何况筠连县说无犯罪事实,市局复核又说有犯罪事实,上下结论拧着来,当初到底认真查没查?杰某是综合执法人员,纪委介入应该,但刑事归刑事,别拿纪律调查挡。
 
也有人说,别急着站队,加微信才两天就频繁聊天,事发当晚还是女方主动叫男方来喝酒,丈夫又冒充她约人,证据链经不经得起推敲?杰某说“误会”“小问题”虽含糊,但含糊不等于认罪,法院没判前谁都不是罪犯。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某称被推入厕所、反锁、控制手,若查证属实,可能符合暴力手段。但杰某否认犯罪事实,仅称“误会”“小问题”。双方微信频繁、林某主动叫其喝酒,不等于性同意,必须具体、即时、自愿。
 
而复核结论是认为有犯罪事实,说明林某可能违背林某意志的情况。
 
但是,结合《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定罪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
 
也就是说,复核结论虽然说有犯罪事实,但仍要靠监控、伤情、生物检材、聊天记录、证人等综合认定。
 
杰某除了可能涉嫌犯罪外,其作为公职人员,还将面临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
 
杰某一旦被查实有违法犯罪行为,则其公职身份可能不保。
 
林某后续如对警方未及时立案等问题有异议,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