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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这个权力?河北唐山一名商户拉 70 吨价值 16.8 万的废钢送到钢厂,连日

谁有这个权力?河北唐山一名商户拉 70 吨价值 16.8 万的废钢送到钢厂,连日下雨导致废钢表面沾泥,这在行业里本是常见情况,正常只需要扣除少量杂质重量。但钢厂直接认定商户故意掺假,要求没收全部货物外加 10 万元罚款。商户无奈自掏工钱重新装车,打算把货拉走,却被钢厂强行扣押货物和车辆,一扣就是半个月。商户报警求助,警方只能做调解,这场纠纷到现在都没能了结。

送货进厂,半路叫停验货

张先生做废钢回收生意多年。8 月 27 日,他安排司机前往一处露天废品站装货,一共装下 70 吨废钢,这批货总价值 16.8 万元,目的地是九江线材。废品站之前连续下雨,场地泥泞,废钢堆放在露天区域,装车的时候沾带上泥土。张先生长期做这个行业,废钢属于回收原料,装卸遇泥沾土属于常见情况,行业日常验收,正常扣杂重量大多在 0.8 吨到 1.2 吨。

8 月 28 日半夜,货车抵达钢厂厂区开始卸货。货物卸到一半,钢厂质检工作人员叫停作业,告知这批废钢杂质超标,怀疑人为掺假,要等相关负责人到场核查之后,再决定后续流程。

到 8 月 29 日下午,对接双方的中间人联系张先生,转达钢厂的要求,让张先生自费出钱,把已经卸下的废钢重新装车,同时要没收整车货物,额外罚款 10 万元。张先生拿出 800 元找人重新装车,打算放弃供货直接离场,钢厂没有放行,货车无法开出厂区。

8 月 30 日张先生选择报警,警方到场之后只能做协调工作,无法强制要求钢厂放车放货,当地镇政府也介入调解,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一直到 9 月 11 日,货车和全部废钢已经被扣留在钢厂 15 天。

说法反复,各方产生分歧

负责对接的中间人表示,自己不是钢厂内部员工,只是供应商和钢厂之间的对接人员。钢厂当时给出最新方案,罚没 35 吨废钢,货值 8 万余元,张先生没有接受这个方案。中间人提到,这批废钢里面大部分泥土带有磁性,张先生主张泥土是下雨装车附带,钢厂认定属于故意掺假,所以拒绝放行车辆。这名中间人也承认,他和张先生之前多次合作,过往交易没有出现废钢掺假的情况。

记者联系钢厂外事工作人员,对方回复,钢厂和中间人所属能源公司签有合同,合同写明货物掺假达到对应重量,就可以没收货物并且处以罚款。这名工作人员还说,目前核查发现只有 2 吨货物涉嫌掺假,事情已经上报当地镇政府,处置方案还在研究当中。

整件事情的争议集中在,废钢里的泥土是不是商户故意混入。张先生坚持,露天废品站下雨之后装车,泥土附着在废钢表面不可避免,按照行业惯例扣杂就可以处理。钢厂依据现场质检结果和合同内容,认定部分杂质属于人为掺入,应当执行罚没和罚款。

网上出现多种不同看法,一部分人认为雨后沾泥属于客观情况,一次性要求整车没收加十万罚款,处置力度过重,后续处置标准来回变更,存在不合理之处。还有一部分人认为钢厂把控原料质量属于正常工作,废钢行业确实存在人为掺土掺渣牟利的情况。也有人提出,这件事要看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合同条款是重要依据,不管哪一方,都要拿出对应的证据。

法条梳理,厘清权责边界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需要提供对应的证据。钢厂主张张先生故意掺假,就要拿出证据证明泥土是人为添加,还要证明张先生存在主观故意,只凭泥土带有磁性这一点,不足以认定故意掺假。张先生想要证明只是雨后沾泥,也可以提交过往交易单据、现场照片、天气记录等材料。

《行政处罚法》写明,行政处罚只能由具备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钢厂属于企业,没有行政处罚权,不能对商户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合同里面写了掺假对应的款项约定,这笔款项性质属于合同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调整。

关于扣车扣货,法律上有留置相关规定,留置财物的价值要和对应的债务金额保持相当。本案里面仅有 2 吨货物被认定存在问题,钢厂扣留全部 70 吨货物以及货车,和争议标的差距很大,存在无权占有的法律风险。张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车辆和货物,同时主张车辆停运、货物贬值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