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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辨春秋笔法

某媒体在刘翔事件报道中,写了这么一段话(图2图3):

“据笔者多方了解,2015年刘翔退役后,所有的商业代言及综艺出场费都不再与教练保障团队、协会和地方输送单位进行分成。”

这一段读下来,很明显在给读者传递一个信号: 刘翔退役后的商业代言费和出场费全部归自己所有,没有他方(暗示tzn)分成。甚至一些朋友把这段话发给我时,意思已经变成上海体育ju在刘翔退役后,没有分过他的商业收入。

但这段话真得是这个意思吗?

首先,假设该媒体确实采访了三个相关方,没有在采访和信源上的作假。那么这家媒体问了哪些相关方呢: 教练保障团队、协会、地方输送单位。

这里是最重要的春秋笔法,文章没有明确指出是哪个协会,哪个地方输送单位。协会是中国田协还是上海田协?输送单位是上海田径队,还是普陀区体校,还是上海体育ju?

按照运动员商业收入相关分配办法(2001年41号文和2006年78号文),运动员现役期间收入:1. 运动员个人50%;2. 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15%;3.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项目发展基金15%(如中国田协);4. 运动员地方输送单位20%。

按照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体育后备人才输送认定办法》,经业余训练单位培养,并向上一级训练单位(省队)输送运动员;输送单位即向上一级训练单位输送运动员的输送单位。参考官网刘翔简历(图4),刘翔的输送单位是:上海市普陀区少年业余体育学校。另,翻看其他一些现役运动员的地方输送单位,如郑钦文是十堰市体校(图5,湖北体育局官网),汪顺是宁波市水上运动学校(图6,宁波体育局官网)。一般来说,体育局是行政机关,不作为地方输送单位。

按照文件理解,该媒体是向刘翔教练、中国田径协会、普陀区体校核实了,刘翔退役后的商业收入无需再分给上述三家单位。

发现了吗,风暴核心方上海体育ju消失了,该文章通过刻意模糊的春秋笔法,把“退役后,刘翔没有再向现役时期的教练协会体校分成”,在读者心中偷换为“退役后,刘翔没有向上海体育ju分成”。如果没有仔细阅读,很容易混淆。

当然,这篇报道虽然无法证明上海市体育局没有参与刘翔退役后的商业分成,也无法说明参与了。按照41号和78号文,退役运动员人事关系所在的单位,可以按照协议参与退役后商业收入的分成,协议内容只有当事人了解。目前只知道,刘翔已经爆出自己工资的小数点后两位,但体育局声明只有尊重祝福,未对分成事项有回应或辩驳。媒体也不敢指名道姓说采访了上海体育ju。

#刘翔 #竞技体育 #语言的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