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 年镇反时期,曾任职军统的王化琴被判处死刑。
身陷牢狱的她,向办案人员提出线索,可以找康乃尔为自己作证。1940 年王化琴曾冒险营救地下党员康乃尔。办案机关核实情况,康乃尔出具证明,加上王化琴怀有身孕,死刑判决撤销,改判管制三年。
1950年7月,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
新解放地区判处死刑后,还须报省级或者经授权的专署以上负责人批准,才能执行。
1951年2月公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又对罪行较轻、解放后确有悔改等情形,规定了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刑的可能。就在这套处置程序运行的时候,四川昭化县监狱里关进了王化琴。她过去在军统系统任过职,又在邮电检查机构工作过。1951年镇反展开后,这段经历被追查,王化琴遭到逮捕,后来被判处死刑。
县里的死刑判决尚未走到执行终点,另一个人进入了这件案子。
康乃尔,当时担任青年团西南工委副书记。他没有昭化县案件的处置权,却掌握着一段县里未必知道的旧事。因为那件事发生时,他本人就在现场关系之中。
时间是1940年春。
成都发生“三一三”抢米风潮后,国民党方面扩大对共产党人和进步人士的搜捕。
4月,中共中央要求四川地下组织保存力量,把已经暴露和可能暴露的干部转移出去。康乃尔随后秘密离开成都,转往重庆隐蔽,后来又去了延安。
康乃尔能够及时撤离,与王化琴当年的一次行动有关。
王化琴那时已经进入军统方面工作。她从内部获知有人准备秘密抓捕康乃尔等人的消息,将消息传了出去。康乃尔和有关地下人员随后避开搜捕。
王化琴没有中共党员身份,也没有受中共地下组织指挥。她做这件事时,自己仍处在军统系统之内。
两人早年相识。王、康两家父辈有交往,王化琴在南充读书时与康乃尔兄弟做过同学。
抗战初期,他们又有过救亡活动方面的联系。以后一个进入中共地下组织,一个进入国民党方面机构,身份已经分开。
1940年那场搜捕把两个人重新牵到了一处。
消息送出去以后,风险很快落到王化琴身上。她曾受到军统内部调查和禁闭。此后她仍在相关机构工作一段时间,后来离开,到泸州任教,又随丈夫陆长明返回昭化,在当地中学教授中英文。
十多年过去,王化琴1940年传递消息的行为没有改变她曾经加入军统系统的履历。1951年审查她时,摆在县里案卷中的,首先仍是后者。
康乃尔此时把两封信交给了昭化县副县长陈守荣,请他带回昭化,转交县长胡谦。陈守荣后来回忆,他自己没有拆过这两封信,康乃尔却当面向他讲过事情经过:王化琴当年从国民党内部获知秘密抓捕消息,将情况传递给地下党,使他和其他人员避免了损失。
康乃尔希望胡谦处理王化琴时,把这段经历一并考虑。
陈守荣返回昭化后,王化琴曾主动询问,康乃尔有没有谈到她。陈守荣告诉她,康乃尔已经写信给胡谦,也谈到了她帮助地下党的往事。
于是,摆在昭化方面的情况多了一项:王化琴确有军统任职经历,同时也确曾利用自己能够接触内部消息的机会,帮助被追捕的地下人员脱险。康乃尔提供的是亲身经历过的事实。至于如何处置,仍要由地方和上级按照当时的案件程序决定。
这一区别很具体。康乃尔后来担任何种职务,并不能直接代替案件审批;两封信的作用,是把1940年的行为送进1951年的处理过程。军统履历没有因此消失,王化琴也没有因为救过康乃尔便自动获得无罪结论。
她当时还有一个实际情况,怀有身孕。关于王化琴1951年经历的记载,把怀孕和康乃尔来信同时列在死刑没有执行的经过中。当时究竟哪一个因素占了更大分量,没有留下可以逐项划分的处理记录。
最终的处置已经改变。王化琴没有被执行死刑,后来改为管制三年。
这不是释放。军统经历仍给她留下沉重后果,管制也随即开始。此后,丈夫陆长明与她离婚,王化琴带着孩子重新谋生,原来的教师生活被打断。
1940年,她在军统任职时做过一件与自身身份方向相反的事;1951年,那个被她帮助过的人仍然只能通过写信,把这件旧事送回昭化。王化琴没有因此洗掉自己的过去,却从已经作出的死刑处置中保住了性命。
等待她的,不再是刑场,而是三年的管制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