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安徽合肥,一女子在20多年前和同居男友因感情琐事闹到不可收拾,趁男友醉酒昏睡,先用药让他失去意识,再用绳索结束了他的生命,连夜出逃后,她辗转多地,改名换姓,还通过违规手段在山东重办户籍,摇身变成“袁某”,后来在乌鲁木齐安家,嫁了人,丈夫对她的过去一无所知。25年里,25年,她表面过着寻常日子,心底却始终压着一块石头,不敢深交,不敢提过去,更不敢自首。可合肥警方没有放手,循着线索锁定其踪迹,联合乌鲁木齐警方连夜排查,将其抓获。面对警方,她没反抗,如实供认了当年杀人潜逃的全部经过。她知道,这一天迟早会来。
据悉,2001年,王某25岁,正值青春,她和男友任某同居在一起,但两人的日子过得并不太平,常年因为感情琐事争吵,矛盾越积越深,像滚雪球一样,压得两个人都喘不过气来。
感情这种事,外人很难说清楚谁对谁错,但走到后来那种你死我活的地步,恐怕也不是一天两天就能积攒出来的。
2001年10月15日,,任某喝了酒,醉醺醺地回到住处倒头就睡。王某看着昏睡中的男友,心里那些积压已久的怨恨、委屈、愤怒,大概在那时候全部涌了上来。
她做了一个极其冷静又极其残忍的决定,先用药物让任某彻底失去意识,然后用绳索将他勒死。
作案之后,王某连夜逃离了合肥。这一跑,就是25年,跑到50岁,年过半百。
她辗转多个省市,隐姓埋名,不敢用真实身份,不敢跟人深交,不敢提及过去。她对外谎称老家的户籍已经注销了,后来又在山东老家通过违规手段重新办了一个户籍,彻底“漂白”身份,改名叫袁某。
再后来,她来到乌鲁木齐定居,结了婚,有了现任丈夫。丈夫对她背负命案这件事,始终一无所知。
听起来好像她重新开始了人生,但她这么多年一直提心吊胆,就怕警察找上门。哪怕日子过得安稳,心底始终压着一块大石头,不敢和人深交,不敢提及过去,始终没有勇气主动认罪自首。
然而,合肥警方一直以来从未放弃追查,始终坚持追查,希望给任某的家人一个交代。
2026年9月,合肥警方通过线索研判,终于锁定了一个叫“袁某”的女人,在乌鲁木齐市活动。这个袁某,极有可能就是25年前命案在逃的王某。
合肥警方随即向乌鲁木齐警方发起协查,连夜走访摸排,最终确认这个袁某,就是王某。
9月8日清晨8点多,警方敲开了王某居住地的门。面对突然出现的警方,藏匿了25年的王某心理防线一下子就崩了,没有做任何反抗。
审讯中,她对自己2001年因情感纠纷蓄意杀人、随后潜逃并洗白身份的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很多人可能会问,都过去25年了,还能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吗?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是二十年。
本案中,王某先“用药物使其丧失意识”,再“用绳索将任某勒死”,作为成年人,她不可能不知道这会导致死亡,对于丈夫的死亡,她至少有放任的间接故意。
结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王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sha人罪,该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这意味着,除特殊情形外,一般超过20年,就可能无法再追诉刑事责任。
王某从2001年10月案发到2026年9月落网,已经接近25年,表面上超过了二十年。
但是,《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只要公安机关当年已经立案,而王某是明知被追查仍故意逃跑、藏匿,追诉时效就不再成为障碍。
这个案子,2001年案发后公安机关就已经立案侦查了,王某是明知自己被追查而故意逃跑、藏匿,所以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换句话说,别说25年,就是35年、45年,只要人还活着,照样可以追诉。
同时,王某在山东老家通过违规手段重新办理户籍,改名换姓,这个行为也可能涉嫌其他犯罪,比如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等,后续可能会数罪并罚,处罚更重。
也有人说,王某再婚后,其丈夫是否构成窝藏、包庇罪?
结合《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包庇罪要求“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
就本案而言,王某对丈夫隐瞒了所有过往,丈夫对其背负命案一事始终不知情,丈夫不知情则不具备犯罪故意,不构成此罪。
鉴于本案已经过了20多年,时间久远,证据是本案的关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
王某虽供认不讳,但仍需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证人证言、追逃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才可以定罪。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感情矛盾再深,也不能动杀心。逃亡再久、身份再换,也换不来心安,终究要面对法律和良心的审判。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