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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55岁老板,利用权势长期性骚扰90后女员工,造成女子得了严重的抑郁症,

河南许昌,55岁老板,利用权势长期性骚扰90后女员工,造成女子得了严重的抑郁症,需要服用大量药物治疗,女子忍无可忍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20万元精神损失费以及15天媒体上道歉,法院判了。

55岁的老板,姓牛,开了家公司。

2025年6月22号中午,92年出生的女员工王某开车送他回花园茶室。

就在车里,牛某说了很多话——“你这个人,我不会主动强行占有”“后面产业做大了,你必须是我的女人”“你让我抱你,抱抱你”“让我看一下”。

这些话放在短视频里可能被当成“霸总表白”,但放在现实里,就是一个老板对女下属的骚扰。

王某在公司上班,牛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她的大领导。

王某后来在法庭上说,这不是第一次了,之前就一直被骚扰,不是一次两次,是长期不间断的。

骚扰持续下来,王某的身体和精神都扛不住了。

她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症,浑身起红斑,得靠大量吃药才能维持。

一个原本能正常上班的人,被折磨到没法工作,收入也断了。

王某忍不下去了,报了警,又把牛某告到法院。

她要求牛某赔20万精神损失费,还要在媒体报纸上公开道歉15天。

法院一审,认为牛某说的那些话,什么“你必须是我的女人”“让我看一下”,已经超出了正常异性之间的关系,违背了王某的意愿,有违公序良俗。

法院直接定性:这就是猥亵行为,构成性骚扰。

这种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人格尊严,对她的工作和人际关系都造成了严重影响,身心损害是实实在在的,牛某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判决的结果是:牛某要用书面道歉信的形式向王某道歉,道歉信的内容还得经过法院审核,不能随便写几句糊弄过去。

钱方面,牛某要赔王某医疗费1465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

牛某不服,上诉了。

二审法院审完,态度很明确:牛某跟王某交往中说的话带有明显的性暗示,违背了王某的意志,通过言语实施性骚扰,侵害了王某的人格权,给王某造成了精神负担和伤害。

一审认定侵权责任没问题,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要的是20万,法院判了4万精神抚慰金。

数额上有差距,但法院认定了性骚扰的事实,认定了牛某的过错,认定了王某受到的伤害是牛某造成的。

这个认定本身,就是对王某的一个交代。

这个案件,牛某的胆子也够大的,什么都敢说。

因为王某是他的员工,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两个人坐在一辆车里,一个是开车送老板的下属,一个是有权决定她工资、岗位和前途的人。

这种权力不对等,本身就是一种压力。

牛某说出那些话的时候,他清楚王某很难当场翻脸,也很难事后维权。

性骚扰之所以在职场里格外恶劣,不是因为言语本身比陌生人的骚扰更下流,而是因为受害者的沉默成本更高。

王某扛了很久,扛到得了抑郁症,扛到没法上班,才走进法院。

这个“忍无可忍”的过程,本身就是权力压迫的一部分。

法院判了4万精神抚慰金,而王某要的是20万。

数额上有差距,但法院认定的事实比数额更重要。

法院明确说了,牛某的行为构成性骚扰,侵害了王某的人格权,造成了身心损害,牛某有主观过错。

这几句话的分量,对一个长期被骚扰、被诊断出抑郁症的人来说,比钱更关键。

因为这意味着法律没有把牛某的话当成“表白”,没有把王某的痛苦当成“小题大做”。

当然,4万块钱对一个因此丧失工作能力、需要长期服药的人来说,很难说够用。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司法实践中一直偏低,这是现实。

但至少这个判决传递了一个信号:老板对下属说“你必须是我的女人”,不是开玩笑,不是示好,是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第一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中牛某的言语带有明显性暗示,违背王某意志,法院据此认定构成性骚扰,牛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再结合第1183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某被诊断为抑郁症、需长期服药,属于“严重精神损害”,法院判赔4万元精神抚慰金,正是对该条款的适用。

内容来源于: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