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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我妈不行!”四川内江威远县,一个60岁的老太太在洗车排队时一辆车突然插过来,

“打我妈不行!”四川内江威远县,一个60岁的老太太在洗车排队时一辆车突然插过来,老太太的儿子下车与他理论,可没想到插队车主指着男子的鼻子开骂。男子起初没跟对方一般见识,可对方强行抢先扫码,完成插队,双方因此发生肢体冲突。男子母亲见状,下车劝架,可万万没想到,车主一把将其推倒在地,致使男子母亲左尺骨桡骨骨折,鉴定轻伤一级!


按理说,轻伤一级在故意伤害案里已经够刑事立案的门槛了。可老太太的儿子钟先生等了整整半年,等来的却是一纸不予立案通知书。警方的理由只有一句话:推人者“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系过失行为”。轻伤一级,骨折住院,手术台上挨了一刀,最后连个刑事案件都立不了。那么故意伤害和过失致人重伤,怎么区分?怎么辩护?

事情得从今年2月21日说起。春节假期还没完全过完,钟先生带着母亲伍女士开车到威远县一处加油站加油、洗车。排队的时候,钟先生发现一辆私家车停在洗车机旁边的空位上,他判断对方在插队,就下车去问了一句。

对方司机李某随后倒车让出了位置,钟先生把车开到洗车机前面。按说到这儿事情就该结束了。可李某停好车之后走到钟先生的驾驶位前,骂了几句。钟先生没搭理。紧接着李某做了一个让事情彻底变味儿的动作:他走到洗车机跟前,直接扫码把洗车名额占了。

钟先生这下忍不住了,下车理论。两个人从口角升级到推搡,现场一共五个人卷了进来,钟先生这边是他和母亲伍女士,李某那边是他本人、妻子和岳母。

监控画面里看得清清楚楚,拉扯了十几秒之后,李某推了伍女士一下,钟先生上去拦,被推得踉跄。然后李某第二次出手,直接把伍女士推倒在地。老太太倒地之后,李某的岳母又对着她的头部连续拍打,扯头发,李某的妻子也上来帮忙按住人。

钟先生事后说了一句话让人心里很不是滋味:“打我妈不行。”他承认自己后来也动手了,但他说更多是对自己不满,觉得自己个子矮,没能力保护好母亲。冲突结束后钟先生报警,陪母亲去医院,伍女士住院接受了手术。鉴定结果是左尺骨桡骨骨折,轻伤一级。李某一方,他岳母被鉴定为轻微伤。

钟先生以为,母亲伤到这个程度,对方被刑事立案是铁板钉钉的事。4月,威远县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没有犯罪事实”。钟先生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7月,威远县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成立。

直到8月初,威远县公安局通过“问政四川”平台回复,才把真正的理由说清楚:经查,李某将伍某推开导致其倒地受伤,但“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系过失行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不予刑事立案。

这个回复让钟先生彻底懵了。他想不通的地方很直接:监控拍到了,人是他推的,骨折是他推出来的,这还能叫“没有故意”?

从旁观者的角度看,这件事的争议核心其实不在“人是不是他推的”,而在法律上怎么给这个“推”定性。故意伤害罪成立需要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客观上要有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要有伤害的故意。

轻伤一级只是满足了客观条件,主观条件才是决定罪与非罪的那把钥匙。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对中国新闻周刊的分析也说得很明白,轻伤一级是刑事追责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还要结合监控、证言等证据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伤害故意。

那“过失”又怎么解释?按照刑法,过失致人重伤才构成犯罪,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如果警方认定李某推人的行为属于过失,而伍女士的伤情是轻伤一级,没有达到“重伤”的标准,那结论就只能是:不立案。这个法律逻辑本身是闭合的,钟先生觉得不合理,但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是成立的。

我认为这里有一个普通人很容易忽略的认知落差。大多数人理解“故意”,想的是“你是不是故意推她的”监控里清清楚楚,确实是故意推的。但刑法上“伤害故意”问的是另一个问题:你推她的时候,是不是明知会造成她身体损伤,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一个成年男性在这个情境下把一位老年女性推倒,他对“可能摔倒”这个后果有没有预见?预见到了还继续推,这叫不叫放任?这些问题在公开信息里找不到答案,警方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也没有展开说理。

站在旁观者的位置看,这个案子最让人不舒服的地方,不是法律条文本身,而是“推倒一个60岁老人导致骨折”这个行为在警方认定中被归入了“过失”,而“过失”加上“轻伤”的组合,在法律上恰好落进了一个不构成犯罪的空隙里。对于钟先生来说,母亲躺在病床上做手术的画面和“不予立案”四个字之间的反差,恐怕比骨折本身更难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