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难道不是碰瓷吗?”海南,一80后男子在网上同95后女子相识,后认识不到半个月,两人就线下前往武汉约会。结果,见面当晚,女子以男子摸她臀部为由,开口索要30000元进行“私了”,被拒后直接报警,声称男子酒驾加性骚扰。
据悉,男子张某是80后,平时工作压力不小,闲下来就爱刷刷网络交友平台,和网友聊聊天打发时间。
2025年8月初,他在平台上刷到了女子小张的头像,对方是个95后福建女孩,照片看着活泼开朗。两人你一句我一句聊起来,越聊越投缘。
大概过了不到半个月,小张突然提出来说想去武汉玩。张某当时心里很激动,觉得这说明人家对自己有信任,这不就是关系要往前一步的信号?所以他没多想就答应了。
2025年8月12日,张某给小张买了福州飞往武汉的机票,上午9点50出发,11点40到。
他这边先赶到武汉等着,全程安排得妥妥当当。
在机场接到人之后,两人一起去景点逛了逛,毫无疑问,全程由张某买单。
到了晚上,两人一起去了武汉江汉区的一家酒吧玩耍。
大概到了11点,两人离开酒吧,走到停车场,进了张某的车里。也就是在车里,事情开始变得不一样了。
据后来张某表示,小张在车里突然变脸,说他在未经她允许的情况下,对她的臀部和腰部进行了触碰,开口就要30000元私了。
张某一头雾水,当场就拒绝了。他话音刚落,小张二话不说掏出另一部手机开始录像,同时在车里打了110报警,声称张某酒驾,还性骚扰她。
很快,警方赶到现场调查情况,没发现张某有饮酒的迹象,也同样没有认定张某构成性骚扰进行立案。
小张不甘心,又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张某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外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对此,张某感到很无语,觉得自己被套路了。
张某表示,“是她主动要求到武汉游玩,让我给她买机票,吃饭时主动要求我投喂,制造暧昧气氛,所有费用都要求我支出。更何况,她当时站在酒吧凳子上看表演。我出于保护她安全的目的,扶了她一下,怎么就能被说成是性骚扰呢?”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同样规定,当事人对己方提出的诉讼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当承担败诉风险。
简单言之,不是小张说张某对她实施了性骚扰,张某就的性骚扰了。有关事实需要小张加以举证,证明张某实施了性骚扰、行为违背了她意愿,并导致她遭受严重精神损害。
结合相关事实来看:
1、两人通过网络认识,有一定了解,不是完全陌生关系;
2、两人相处空间一直在开放公共场所;
3、小张某陈述的两次性骚扰间隔较长,报警时间也隔得较久,如果是骚扰,反常的报警行为的确存疑;
4、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张某实施了性骚扰。
据此,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小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有人说,这是妥妥的仙人跳,小张一开始的目的就很明确,找像张某这样的冤大头线下见面,然后刻意制造暧昧,让对方放下警惕与之有身体接触。最终反过来以性骚扰拿捏对方,给钱私了。当然,在张某这里,她还是失算踢到铁板了。
还有网友认为,难道小张这不是敲诈勒索吗?讹人没有成本?
从法律角度来看,所谓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 ,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除非能证明小张一开始主观上就有敲诈勒索的目的,否则很难认定她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
当然,小张是有可能涉及诬告陷害的。 《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张见要钱不成,虚构性骚扰和酒驾的事实,想要让张某被追究刑责,其行为就可能构成刑事诬告。
说一千,道一万,人心隔肚皮。与不熟悉的人相处,你怎么知道对方心中真实的想法?是爱你?是害你?你全然不知,又完全不设防,最终倒霉的也只能是你。
张某能有这遭遇,说到底还是太大意了。
总之,网络交友,我们以善意待人。但善意不等于没防备,真诚也不等于把钱包和底线一起交出去。无论何时,多留个心眼总没错的。
你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