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臀部”当然摸不得,但对孩子,先问意图;对成年人,先拿证据。湖北武汉,一成年男子在酒吧被同行女子指控触碰其臀腰,男子说是“扶”,女子说是“摸”。报警后,警方查了监控,不立案、不处罚。男子喊冤说被要3万私了,女子委屈告上法院,索赔3000元。长沙餐厅里,4岁男孩跑过窄道,身体一歪,手碰到了女子的臀。监控拍得清楚,就是个意外,但女子坚持这是“性骚扰”,孩子父亲说可以道歉,但绝不接受“性骚扰”这顶帽子。同样是碰臀,一个来自4岁幼童,一个来自成年男性。前者法律上无性意图,后者法律上要看证据。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海南“80后”男子张某某,在网络上认识了福建“95后”女子小张,认识不到半个月,小张提出到武汉游玩。
张某某说,他给小张买了2025年8月12日从福州飞武汉的机票,航班是9点50分出发、11点40分到达,出行人是小张。
他还说,吃饭时小张主动要求他投喂,制造暧昧气氛,去黄鹤楼游玩以及当晚酒吧的费用,也都要求他支出。
8月12日晚上,两人一同去了武汉市江汉区的一家酒吧。
小张后来称,在酒吧期间,张某某对她有过两次不正当肢体接触。其中一次,是她站在酒吧凳子上观看表演时,张某某未经允许触碰了她的臀部、腰部。
张某某则解释,自己是为了保护小张安全才扶了一下,不是刻意触碰。张某某记得,小张站在凳子上看表演大概是晚上9点多,两人一起离开酒吧时已经快11点。
酒吧里的灯光、音乐、人群,本来就容易让事实变得模糊。一个说被碰了臀部和腰部,一个说是扶了一下。
离开酒吧后,两人前往停车场。张某某的车内,双方就“是否性骚扰”发生沟通。小张用另一部手机拍摄了沟通过程。
随后,张某某要求小张下车,小张在车内电话报警,报警内容既包括张某某酒驾,也包括存在性骚扰行为。她还多次拨打110催促出警。
张某某说,小张曾要求他支付3万元“私了”,但这个情况并没有得到小张的确认,事实如何,不得而知。
小张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她的解释是,自己在查询相关法律,没有立刻离开是为了保留证据。
警方到场后,调取了现场监控,进行了现场勘查,也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公安机关经调查后,出具的结果是不予立案,也没有对张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小张报警时提到的酒驾和性骚扰,在警方调查环节都没有形成对张某某不利的处罚结果。之后,小张将此事投诉至其他单位,也没有得到她想要的结果。
再往后,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是要求张某某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二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她的理由是,张某某实施的“性骚扰”行为对她产生严重心理阴影,工作生活受到显著负面影响。
法庭上,面对指控,张某某辩称,自己与女子网络相识后同游武汉,酒吧内对方站在凳上,为防其摔倒顺手扶了一下,并无“性骚扰”故意。双方全程处于公共场所,车内视频不完整,没有承认骚扰的内容。
而公安调查后不予立案、未处罚,也说明自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对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违背其意愿实施骚扰行为。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某承认有“扶”的动作,但否认骚扰的意图。而小张称被触碰臀腰,双方对行为性质、部位、目的各执一词。
公安调取监控、现场勘查、询问后不予立案,亦未行政处罚,车内视频又无张某某自认性骚扰的内容。
结合双方系网络相识后共同出游、相处空间为酒吧及地面停车场等开放场所、两次行为之间及行为与报警之间均有一定间隔等因素,无法判断张某某有骚扰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才能认定该事实存在。
谁主张、谁举证,小张主张张某某构成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需证明张某某实施了违背其意愿的性骚扰行为,其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而小张提供的现有证据未达到高度可能性,无法确认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侵权不成立,赔礼道歉即无基础。而即便成立,小张亦未举证证明“严重精神损害”,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张的全部诉求。
这个案件警示我们,网络交友、单独出游,边界要清,证据要留。遇事第一时间报警、保存监控和记录。法律讲证据,感受替代不了证明,别让“说不清”变成双方的代价。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