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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宣威,38岁男子因抢劫、强 奸被判了十六年,刚从监狱出来两个多月,又管不住自

云南宣威,38岁男子因抢劫、强 奸被判了十六年,刚从监狱出来两个多月,又管不住自己下半身,盯上了一名智力障碍女子,明知对方情况,仍把她带到附近山上的地里发生亲 密关系,还用手机录了像。案发后,经鉴定,该女子患青春型精神分裂症,不具备性自我防卫能力。检察院以强 J罪对男子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13年1月7日,吕某因犯抢劫罪、强 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25年8月23日,吕某刑满释放,但他显然在经过牢狱之灾之后,没有任何转变。
 
2025年11月18日,吕某在街上溜达,明知被害人某甲存在智力障碍,仍将某甲带至附近山上的地里,与其发生男女关系。过程中,吕某使用手机对两人的整个过程进行录像。
 
2025年12月31日,经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某甲患青春型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2026年3月18日,吕某因涉嫌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
 
随后,检察院以强J罪对吕某提起公诉。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保护的核心,是妇女的性自主权,所谓性自主权,简单说,就是妇女有权决定是否发生关系、和谁发生、在什么条件下发生。
 
某甲患青春型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她无法像一般人那样理解性行为的性质、后果,也无法有效表达同意或拒绝。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她没有明显反抗、没有喊叫,就推定她“同意”。对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妇女,法律不能把“不知反抗”等同于“自愿”。
 
吕某明知她存在智力障碍,仍然把她带到山上发生男女关系,系利用某甲不知反抗,违背妇女意志实施犯罪。
 
法院认为,吕某的行为构成强J罪。
 
同时,《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吕某前罪是抢劫罪等,2013年1月7日被判有期徒刑十六年,2025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25年11月18日,他又涉嫌犯强J罪,该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到再犯,只有两个多月,远远在五年以内。因此,吕某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不过,《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也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中,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结合了吕某的从重和从轻情节,判处其6年有期徒刑。
 
那么,手机为什么没收?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吕某用手机对案发过程录像,手机在本案中不只是通讯工具,而是实施犯罪、固定犯罪过程的工具,依法没收有据。
 
在网友的讨论里,愤怒是主流。有网友说:前罪就是强JJ,出来两个多月又强J,十六年白坐了?判六年,他出来才四十四岁,某甲却可能一辈子活在阴影里。
 
也有网友说,别光骂判得轻,法律有法律的算法,累犯从重、认罪认罚从宽,六年是法院在法定幅度里综合出来的。
 
还有网友说,街上带走一个人,没人看见?没人问一句?智力障碍女子在街上被陌生人带走,这种事不该发生。
 
更有有网友说,手机录像说明他根本不怕,甚至可能想炫耀或威胁,这种人判六年,出来会不会再犯,谁也不敢保证。
 
这些声音未必都专业,但情绪是真实的,法律能给吕某六年刑期,能没收他的手机,却没法替某甲挡住那天街上的那只手。
 
真正让人不安的,不是判了六年还是十年,而是一个刚出狱的累犯,能在光天化日之下把一名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女子从街上带走,让人思细级恐。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坐过牢不等于改好了。法律的宽容有边界,屡教不改者必须付出更重代价。刑罚的目的不只是惩罚,更是防止再犯;对累犯依法从重,就是对公共安全最直接的守护。
 
同时,它提醒我们,尊重他人的性自主权不是一句空话。对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等无法有效自我保护的人,没有反抗不等于同意,沉默更不等于自愿。社会不能只在案发后愤怒,家庭、社区、路人都应多一分警觉。法律是底线,但底线之上,还需要日常的看护、关注和伸手。别等伤害发生,才想起保护。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