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陕西西安,男子在女儿的庆生宴上喝多了酒,与妻子发生了争执,气得摔门而出,对着楼道内的电梯门就是一阵狂踹,结果电梯门被踹坏,男子直接坠入天井中不幸身亡。事后,男子的家属将电梯公司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认为电梯年久失修,物业未尽到日常管理,故索赔155万余元。最终,法院只让物业赔了钱。
据悉,此事发生在2025年3月30日晚上,男子童某邀请亲友们来家中吃饭,当天正好是女儿的生日,所以他打算给女儿过一个热闹的生日宴。
在吃饭期间,童某和亲友们喝了不少酒。妻子担心童某喝多伤身体,于是多次劝说少喝点,但童某已经喝起劲了,所以对于妻子的唠叨十分不耐烦,就当众与妻子吵了几句,然后直接摔门而出。
就在大家都在震惊童某的过激举动时,就听到楼道内传来了巨大的撞击声。大家一起出门查看情况,正好发现童某连带其中一扇电梯门一起掉入了天井中。
众人顿时慌了神,报警的报警,叫救护车的叫救护车。后来救援人员在电梯轿厢的顶部找到了已经失去意识的童某。
童某被送医后,因为高空坠落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在第二天经抢救无效离世。
事后相关部门调取电梯监控,发现事发前电梯本身运行一切正常。就在童某撞击18楼的电梯门时,电梯轿厢停在了12楼,而童某接下来就从18楼一直摔落在12楼轿厢顶部。
后经专业机构检测,涉事电梯按期完成年检,具有合格使用标志,负责维保的公司也完整履行了定期保养工作,电梯是完全没问题的。
此次事故的根源,还是人为暴力撞击破坏电梯门所致。
虽然童某的家属都知道了这个情况,但他们还是难以接受这个结果,认为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单位多多少少也要赔一点,毕竟人已经死了,死者为大。
之后,童某家属就将小区物业公司、电梯维保单位一并告上了法院,提出155万余元的各类赔偿诉求。
在法庭之上,童某家属认为,电梯本身已经老旧,所以电梯门一撞就开了,这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其次,物业公司没有在电梯门上或者电梯口设立“禁止撞击、禁止依靠电梯门”的安全警示标识,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存在管理上的瑕疵。
正是因为电梯维保公司的物业公司的失职,才造成了童某的死亡,所以这两方应当赔偿损失。
那法院为何只判物业公司赔偿呢?
法院查看了电梯维保公司提交的全套维保记录,确认电梯维保公司已经按规范完成检修维护,设备本身没有故障,悲剧属于童某的个人过激行为导致,所以电梯维保公司无需担责。
至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明知电梯使用的年限已久,却没有在电梯门上张贴“禁止撞击、禁止倚靠电梯门” 这类安全警示标识。
也就是说,法院支持了童某家属的其中一个观点,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提醒义务,而这属于管理上的瑕疵。
不过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是童某自己,其明知电梯使用年限已久,却作出主动撞击电梯门的危险举动,这是导致其坠入电梯天井死亡的主要原因。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只需要承担10%的责任即可,赔偿童某家属14.9万余元损失。
但是童某家属不服该判决,认为赔偿金额过低,要求法院再支持一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童某作为成年人,饮酒之后情绪失控,主动撞击电梯门,这个危险举动是死亡事故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本人负有重大过错。
物业虽然不用承担主要责任,但电梯属于小区公共特种设备,物业有安全保障、隐患排查、风险提示的责任。
缺少警示标识的管理疏漏,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所以一审法院让物业承担10% 的赔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了童某家属的诉请,维持了原判。
最后,夫妻在生活里吵架闹矛盾在所难免,但千万不要拿伤害自己的方式宣泄情绪,一时冲动的代价可能是无法挽回的生命。
对于本案,有不少人表示,虽然我们也不喜欢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不该赔偿,这不是在支持谁死谁有理吗?
还有人表示,成年人谁不知道不能撞电梯门?难道贴了警示标识后,别人就不撞门了?说到底法律还是偏向了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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