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四川雅安,一六旬老人爬上自家窗外的防护栏,想修补那块雨棚,谁知,手刚搭上铁皮,就不幸触电身亡。警方和供电公司到场一查,电来自隔壁邻居家的厨房吊顶。原来,两根裸线从预埋盒里掉出来,常年带电,把整个厨房的金属吊顶、窗户、外墙防护栏全变成了“隐形电网”。家属将邻居和物业告上法院,索赔170万元。邻居喊冤,拽上开发商、供电公司和当年的装修工一起当被告,六方在法庭上互相推了个遍。开发商说过保了,供电公司说表后不归我管,物业说吊顶里头进不去,装修工说十年前的事别找我。结果,一审法院说,电从谁家出来的,谁就得负责,104万余元赔偿款,全砸邻居一个人头上。邻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六旬老人李某打算把自家窗户外那锈迹斑斑的雨棚修补一下,但一辈子勤俭惯了,这点活也不舍得请人,自己颤颤巍巍爬上窗户外的防护栏,准备敲敲打打。
然而就在他刚触碰到雨棚铁皮的一瞬间,一股强烈的电流猛地穿过身体,老人甚至没来得及喊一声,就倒在了自家窗台上。
等到家人发现,人已经没了气息。好好的一个人,修个自家雨棚怎么就没了?家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和供电公司的人员很快就到了现场。
大家一开始都以为是老人家用的工具或者家里的线路出了问题,但随着专业人员的仔细勘测,大家顺着电流一路查,最后把目光锁定在了隔壁邻居王某家的厨房。
勘查结果让人倒吸一口凉气,王某家厨房吊顶里面,有两根从预埋电盒里掉出来的电线,外包的绝缘皮已经老化了,就那么裸露着。
更要命的是,这两根线都带着电,长期和厨房吊顶的铝扣板接触,导致整个吊顶、厨房窗户乃至连接到外墙的金属防护栏,全都带了电。
而李某家的防护栏和王某家的挨得近,电流就这么阴差阳错地传了过去,酿成了悲剧。事后法医的司法鉴定也白纸黑字地确认,李某确实是电击致死。
丧事办完,悲痛欲绝的家人要找说法,他们觉得,既然电是从邻居家漏出来的,那王某肯定脱不了干系,同时物业公司管理小区也有责任。
于是,家属一纸诉状把邻居王某和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170万元。
王某心里也委屈得很,认为这个责任不能自己一个人担,遂向法院申请,把开发商、供电公司,还有当年给他家搞装修的包工头刘某,全拉了进来当共同被告。
这一下,一个案子牵扯了六方,法庭上各说各的理,热闹也复杂。
法庭上,面对指控,王某说,房子是开发商盖的,电是供电公司送的,装修是包工头做的,我啥也没干凭什么全赖我?要赔大家一起赔。
开发商辩称,交房十一年了,保修期早过,房子还被二次装修过,原始线路早就改了,跟开发商没关系。
供电公司辩称,表后线路是用户私有财产,我们没有义务进户检查,这事跟我们无关。
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只管公共区域,业主家吊顶里头的电线漏不漏电,我们既没权力也没能力去查。
装修承包人辩称,活干完十年了,保修期早过了,那时候没问题,现在出了事凭什么找我?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首先,关于邻居王某的责任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其厨房吊顶内的电气线路负有日常检查、维护和及时排除隐患的法定义务。
而两根电线从预埋盒脱落并长期裸露带电,与金属吊顶接触形成导电通路,王某长期疏于发现和维修,构成不作为的过错,该过错与李某触电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王某应当对李某死亡造成损失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开发商与装修承包人不担责。
案涉房屋2014年交付,事发时已逾十一年,远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两年保修期;且房屋经王某二次装修,原始电路已改造,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开发商免责。
装修工程2015年完工,亦超保修期,王某无证据证明施工存在直接致漏电的瑕疵,承包人刘某亦免责。
再次,供电公司与物业公司不担责。
依《供电营业规则》,供电公司仅负责电表前公共线路,表后线路属用户私有财产,无入户巡检义务,当然没有过错,也就没有责任。
物业公司依《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职责限于公共区域,对业主专有空间内隐蔽线路无法定检查义务,也不担责。
最后,关于死者李某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就本案而言,漏电点位于王某家厨房吊顶隐蔽处,非专业检测难以发现,李某在自家防护栏维修雨棚属正常生活,不具备预见和防范能力,不应减轻王某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核定损失104万余元,判决王某全额赔偿。
王某不服气,提起了上诉。
但二审法院审下来,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