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为父母养老买的房子因开发商欠债被查封,房子还能“保住”吗?】子女为赡养老人全款购买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却因开发商欠债被法院查封,房子还能“保住”吗?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认定该房屋系专为解决老人居住问题所购,属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判决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2020年4月,陈先生和崔女士夫妇与宁波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一次性付清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网签备案。交房后,陈先生夫妇持续缴纳物业费。陈先生夫妇名下原本已有两套住房,一套由两人与两个女儿居住,另一套由崔女士的父母居住。此次购买的房屋,是专门用于安置陈先生年迈父母的养老房。
2025年初,某开发商因拖欠工程质保金被债权人起诉,奉化区法院判决某开发商偿还欠款。因某开发商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房产。后陈先生夫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发现房屋已被查封,随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房屋为其所有,请求排除执行。执行部门经审查认为,陈先生夫妇名下已有其他住房,不符合排除执行的条件,裁定驳回其异议。陈先生夫妇遂向奉化区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夫妇名下虽在当地有两套住房,但分别用于夫妻小家庭共同生活及女方父母养老居住,并无多余房屋用于安置陈先生的父母。案涉房屋系陈先生夫妇为赡养父母而购置,目的是保障老人的基本居住需求,并非用于投资或规避债务。且该房屋在被查封前,陈先生夫妇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付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不存在虚假网签、以房抵债或恶意串通逃债的情形。因此,陈先生夫妇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并解除查封措施。判决生效后,法院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执行部门,房屋得以解封,陈先生夫妇顺利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网页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