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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已婚男子三年砸18万余元追一KTV女子,这姑娘年轻漂亮,身材火辣,男子每

北京,一已婚男子三年砸18万余元追一KTV女子,这姑娘年轻漂亮,身材火辣,男子每次去都点名要她陪,包厢里耳鬓厮磨不够,私下还约饭开 房,搂搂抱抱暧昧不清。男子出手也阔绰,转账动不动就是“520”“1314”这种调情数字,明眼人都知道怎么回事。2026年初,妻子深夜翻丈夫手机,看到满屏暧昧转账记录,气得浑身发抖,男子这才写下保证书承认出轨。妻子一怒之下将那个女子告到法院,索要丈夫送出去的钱。法庭上,女子辩称,这些钱都是男子给的“服务费”,不该退。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有个女子宋某在KTV上班,年轻,会说话,身材也好,被经常去KTV解闷的季某看上了。
 
每次季某去都点名让她陪,后来俩人就不止在包间里见面了,私下也约着吃饭,关系走得越来越近,成为恋人关系。
 
但是,季某是已婚人士,瞒着老婆在外面玩的花,但对宋某是真舍得花钱,逢年过节就转账,而且专挑那种有讲究的数字转,什么“520”、“1314”,时间也卡得特别准,情人节、七夕、5月20号一个不落。
 
三年下来,季某零零碎碎给宋某转了18万多。
 
这事原本瞒得挺好,但2026年1月的一个晚上出了岔子。季某老婆冷女士拿他手机时,随手翻了翻转账记录,这一翻不要紧,满屏都是亲密转账数字。
 
冷女士当时就炸了,把季某从床上薅起来质问。季某看实在瞒不住了,老老实实写了份保证书,承认自己从2020年底就跟宋某有不正当关系,那些转账都是背着老婆给的。
 
冷女士咽不下这口气,直接把宋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宋某不认账,说那些钱都是正常的服务费。她觉得自己就是吃这碗饭的,陪客人唱歌吃饭都是工作内容,季某给的钱是她劳动所得。她还说季某写保证书就是为了哄老婆,说的话不能全信。
 
但法院没采信她这套说辞。法官说了,你要是主张那是服务费,你得拿出证据来,比如消费单据、收费标准什么的,可宋某一样都拿不出来。再一个,哪个正经KTV结账会专挑情人节转"520"?这意思太明显了,就是搞暧昧用的。
 
一审法院最后认定,季某转账的行为属于赠与,而且是以发展不正当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这种行为既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法律上无效,钱得退。
 
算下来,宋某之前也给季某转过五千多块,刨掉之后,还要退十七万三千多。
 
要说这事最亏的,其实不是宋某,她至少收了三年的钱,最后退回去也就回到原点了。真正赔进去的是冷女士,丈夫出 轨三年她愣没发现,等知道了感情也伤了。
 
而季某呢,写了份保证书就当翻篇了,回家继续过日子,好像什么都没发生过。出 轨这种事,法律能管的是钱,但感情上的账谁也算不清。
 
但是,宋某不服,提起了上诉,坚持这些钱都是服务费。
 
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季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宋某转账的18万余元,系其工资等合法收入,依法属于季某与冷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季某未经冷某同意,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宋某,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侵犯了冷某的平等处理权。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七条 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季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宋某成为恋人关系,无论宋某对此是否明知,两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序良俗。
 
而季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向宋某赠与大量财物,其目的正是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有违公诉良俗。
 
宋某主张案涉转账系合法服务对价,但谁主张、谁举证,其未能提供任何消费明细、收费凭证或服务合同等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季某向宋某的转账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案涉赠与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宋某基于该无效行为取得的款项,依法负有返还义务。扣除其已向季某回转的5768.24元,剩余173893.03元应返还给财产共有人冷某。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宋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这个案子警示我们,法律不保护违背道德的交易,任何人都不该靠破坏别人家庭获利,这条红线碰不得。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