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山西吕梁,一男子曾有数千万家产,有老婆,还有2个儿子,家庭美满。谁知,男子10年前回家探亲,发现老婆不见了,桌上摆着本离婚证,日期是五年前的。他说自己从没去过民政局,档案上签名是假的,指纹是假的,连登记员那栏都空着。可法院说他告晚了,超过诉讼时效,不给立案。他不服,继续申诉喊冤,结果八次被关进拘留所,两次因寻衅滋事被判刑,最近才放出来,人已经失语了,说话都费劲。如今他蜗居在出租屋,老婆下落不明,儿子也不在身边,那本证到底谁办的,至今是个谜。他咬着牙说,还要接着告。您说,这事换谁,能甘心?
据悉,2016年1月6日,张小宝推开家门,屋里安静得有些瘆人,他从临汾的单位赶回来,原本只想歇个脚,结果发现妻子冯女士不见了,家里空空荡荡,茶几上明晃晃摆着一本离婚证。
他捡起来翻来覆去看了好几遍,发证日期是2011年8月24日,还有民政部门的公章。可他怎么也想不起来家里提过离婚这茬儿,2013年春节两人还热热闹闹走亲戚,2014年他还张罗着给老婆过生日,平时吵架是有,但哪对夫妻不拌嘴?他第一个念头就是:这是假的。
说起来张家日子过得挺滋润,2008年起在离石买房,后来又在太原等地连着买了十多套房子和车位,攒下数千万家产。
两个儿子都大了,2011年7月一家四口还去大连海边旅游,照片上他站在水里搂着老婆,俩孩子站在旁边笑得跟花儿似的。谁能想到,一个月后离婚证就悄悄塞进了档案袋。
张小宝跑到民政部门问,工作人员确认这证就是他们发的。他再去档案馆调档案,越看越不对劲,《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根本不是他的笔迹,“监誓人”和“登记员”两栏空白一片,指纹他也不认。
民政部门2016年1月21日给了书面回复,说当天两人都到了场,手续齐活儿,表格是找第三人代填的,程序有点小瑕疵。经办人冯某豆后来被诫勉谈话。
但张小宝掰着手指头算,2011年8月24日那天他在太原陪儿子念书,压根儿不在离石。
2016年1月19日,他把民政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离婚证,再赔一元精神损失费。民政部门说登记合法,张小宝当时就在现场,再者说,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冯女士作为第三人也出庭作证,说两人当天确实办了手续。
结果,法院认定登记程序确有瑕疵,但超期起诉是硬伤,裁定驳回。上诉、再审,全部败诉。
张小宝还是不服,去检察院申请抗诉。2017年10月,省检察院提起了抗诉,还强调张小宝2011年后仍和冯女士同吃同住,完全可能确实不知情。
可2018年6月,山西高院再审后还是维持原判,焦点依旧是起诉超期。
这一耗就是十年。张小宝咽不下这口气,到处申诉喊冤,结果十年间被行政拘留8次,最长一次关了15天,还两次因寻衅滋事罪判刑,最长刑期2年1个月。
2026年5月25日,张小宝刑满释放时,他已经失语了,跟人交流全靠手机打字,而老婆早没影儿了,儿子也不在身边。
无奈,张小宝一个人租房子住,但还是拿手机一个字一个字敲出来:还要申诉,那张离婚证,他绝不认。
有人说,这男的也太冤了吧!老婆瞒了他五年,天天同床共枕,结果“被离婚”了都不知道,换谁谁能接受?
也有人说,他说不知情,谁信啊?离婚证都领了五年,两口子住一个屋檐下,老婆有没有办手续他能一点感觉没有?
那么,从法律角度,张小宝的遭遇到底有什么问题呢?
《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本案中,双方是否“亲自到场”是实体争议的核心,张小宝提出未到场,声明书非本人签字、监誓人栏空白、登记员未签名,经办人被诫勉谈话,程序瑕疵明显。
而民政部门档案材料和冯女士证言均证明张小宝在场,张小宝反驳该等事实,举证不充分,才承担了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法》(1989年版)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张小宝2016年1月起诉,距2011年8月离婚登记已逾四年。
法院采用“应当知道”的推定标准,认为双方在2011年8月后仍共同居住生活,依照日常经验,张小宝“应当知道”离婚事实,故三个月起诉期限早已届满。
检察院坚持“实际知道”的证明标准,认为民政部门无法证明张小宝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应从2016年1月发现离婚证时起算。
而正因为各方认定规则不同,结论各异,使该案陷入长期争议。
但无论如何,张小宝所主张诉请被驳回且有生效判决情况下,如其采用的是违反规定的申诉方式,则被拘留及判刑,并无明显不妥。
张小宝想翻盘,任重道远!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