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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女子父母早年离异,女子一直和母亲生活,和父亲基本属于断联状态,就连父亲

陕西咸阳,女子父母早年离异,女子一直和母亲生活,和父亲基本属于断联状态,就连父亲病重,去世,下葬都未出现,伯父要求取消女子的继承权,女子称,父亲曾说过,不需要她养老,法院判了。

女子在她十岁那年,父母就离了婚。

打那以后她就一直跟着母亲过,跟父亲这边基本断了联系。

后来她从初中升高中那会儿,父亲亲口跟她说过一句话——不需要她养老,说自己有侄子给养老,也不会再管她的学费和生活费。

这话一出,父女俩更没了来往,一晃就是十几年。

2019年10月,父亲突然脑出血倒下了。

送医院、交钱、陪护这些事,全是伯父和家里其他亲戚在张罗,住院就花了4万多元。

这期间也有人把父亲住院的消息转给了女儿,但她那边没什么反应。

到了11月11号,父亲没能挺过去,走了。

后事还是伯父他们操办的,从生病到出殡,女儿自始至终没露过面。

可让人没想到的是,女儿却去父亲生前的单位领了抚恤金和丧葬费,一共6.3万元。

领完钱之后,她给叔叔转了3万元算是丧葬费用。

但伯父觉得这事不对——人活着的时候不闻不问,人走了倒来领钱,而且拿了钱连坟前都没去烧过纸磕过头。

伯父越想越气,一纸诉状把侄女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她丧失继承权。

案子到了一审法院,法庭上女儿也说了自己的理由,不是她故意不联系父亲,是父亲当年自己说了不要她养老、不管她学费,父女断联不是她单方面的责任。

至于为什么没参加葬礼,她说当时自己怀孕七个月了,属于高危妊娠,实在不适合长途奔波。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亲生前有稳定的退休收入,能维持基本生活。

父女长期不联系,跟早年离婚时的抚养纠纷和沟通障碍都有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女儿是故意遗弃父亲。

按照法律规定,故意遗弃被继承人才会丧失继承权,既然不构成遗弃,继承权就不能被剥夺。

不过法院也说了,女儿长期没尽赡养义务是事实,遗产应该少分。

父亲留下的7500元存款加利息,最后判给了伯父。

伯父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也足够,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案子到此算是画上了句号。

所以继承权这事儿,法律看得是有没有故意遗弃,不是看关系亲不亲。

但情理上,十几年不来往、生病去世都不露面,这父女情分早就名存实亡了。

钱不多,可这官司打的是人心里的那口气。

这件事情,法院判得没问题。

继承权不是想剥夺就能剥夺的,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只有故意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情节严重,才会丧失继承权。

什么叫“故意遗弃”?说白了就是有能力赡养、知道对方需要照顾,偏偏不管不问。

但这个案子里,父亲早年自己说了“不需要你养老”“不会管你学费生活费”,等于先把父女关系的大门关上了。

再加上女儿当时怀孕七个月、高危妊娠,没去葬礼也有客观原因。

而十几年不来往,父亲病重住院到去世下葬,女儿一次面都没露。

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伯父忙前忙后花了4万多医疗费,张罗了所有后事,到头来女儿跑去领了6.3万元的抚恤金和丧葬费,这样的事情,换谁心里都不好受。

所以伯父打官司要的不是那7500元的存款,是憋在心里的那口气。

他觉得自己出了力、尽了心,凭什么一个什么都不管的人反倒有继承权?

法律讲的是规则,人情讲的是付出。

如果父亲在走之前写好遗书,做好公证,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

如今法院给了法律上的公道,但人情上的公道,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

父女情分早就断了,钱不多,可这官司打的是人心。

《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行为的,丧失继承权。

法院认为父女断联与早年抚养纠纷有关,女儿未到场有客观原因,不构成法律上的“故意遗弃”。

但女儿长期未尽赡养义务是事实,法院据此判决遗产少分、7500元存款归伯父,既守住法律底线,也兼顾了情理。

内容来源于:红星新闻

评论列表

天风
天风 3
2026-09-09 20:32
如果有打分机制,如果有100分,我给法院的操作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