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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冈,小伙开着摩托车去网吧和朋友上网,期间,随手将摩托车钥匙随手放在桌上。随

湖北黄冈,小伙开着摩托车去网吧和朋友上网,期间,随手将摩托车钥匙随手放在桌上。随后,小伙朋友拿走小伙的摩托车钥匙,并骑走小伙的摩托车,去接送醉酒的女性朋友回家,结果,不慎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女性朋友死亡。事后,女性朋友父母将小伙朋友、小轿车驾驶员连同小伙、小轿车车主、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要200万余元损失,法院这样判!

据悉,25年3月1日晚间,方某邀约漆某前往网吧上网,漆某应允后,自行驾驶摩托车抵达网吧。

落座上网期间,漆某将自己的摩托车钥匙、头盔随意放置在桌面。

而后不久,方某拿走漆某的摩托车钥匙,借故离开网吧,驾驶漆某的摩托车,前往一酒吧却醉酒的女性好友林某回家。

谁料,接上林某后,方某不慎与黄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正面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方某、黄某不同程度受伤,林某更是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方某、黄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逝者林某无事故责任。

白发人送黑发人,林某父母无法接受女儿离世的结果,在与涉事各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肇事骑手方某、轿车驾驶员黄某、摩托车车主漆某、轿车车主黄某1以及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主张各项损失赔偿共计200余万元。

庭审过程中,各方被告均当庭陈述了自身辩解理由。

其中,方某表示,自己也是本次事故的受害者,事故导致其身体严重受伤,至今仍部分生活无法自理,且自身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愿意尽最大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辩称,自己是出于善意接送醉酒好友林某回家,属于好意同乘范畴,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此外,提出,摩托车车主漆某明知自己无摩托车驾驶资质,仍任由其使用车辆,存在明显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而摩托车车主漆某则坚决否认自身存在过错,辩称,自己从未同意、也从未出借摩托车给方某,案涉摩托车是方某私自拿走钥匙、擅自驾驶,自己对车辆被私自使用完全不知情,无任何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轿车驾驶员黄某、轿车车主黄某1对事故事实及交警责任认定无异议。二人表示,黄某持有合法有效驾驶证,涉案小轿车为合规合格车辆,且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相关赔偿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

涉案保险公司同样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不持异议,仅当庭提出,按照保险合同相关约定,公司最高承担不超过50%的事故赔偿责任。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两点:一是本次事故是否适用“好意同乘”规则减免方某责任;二是摩托车车主漆某是否需要为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好意同乘的适用,法院指出,好意同乘减轻责任的法定前提,是车辆为非营运车辆、机动车使用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而本案中,方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违规驾车,属于重大过失,不符合好意同乘减责的法定条件,因此对其该项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针对摩托车车主漆某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虽无法直接证明漆某事前同意方某使用车辆,但二人系相约上网的好友,案发时共处同一网吧,漆某将车钥匙随意放置桌面,未尽到车辆保管义务,存在明显管理过错。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漆某对方某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在2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又基于《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优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险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仍有不足的,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轿车车主黄某1对事故发生无任何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经法院核算,林某父母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合法损失共计195万余元。案发后,黄某、黄某1已先行垫付4万余元,涉案保险公司先行垫付36万余元、某乙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了24万余元。

结合全案事实、责任划分及前期垫付情况,法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涉案保险公司需向林某父母赔付剩余损失39万余元,同时分别返还黄某、黄某1前期垫付的4万余元,返还另一保险公司前期垫付的24万余元;肇事骑手方某需赔偿林某父母各项损失共计87万余元;摩托车车主漆某在17万余元的限额内,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漆某当时是否将摩托车借给了方某,还是方某偷偷拿走了漆某的车钥匙,骑走了漆某的摩托车不得而知!

而不管如何,本案都再次提醒大家:出门在外,尽量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钥匙!也不要随意将车借给他人。

这事你怎么看?注: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