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名厨师经朋友介绍认识女子,还介绍女子到自己工作店铺做服务员。女子入职一周,二人两次发生关系;之后厨师凌晨来到女子住处,希望再次发生亲密关系遭到拒绝,女子将此事告知男友,随后由其男友一方报警。原审法院以强奸罪未遂判处厨师有期徒刑十个月,厨师持续申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改判无罪。这起 “一对一证据” 案件,也让大众关注到刑事案件 “排除合理怀疑” 的证据标准。
案件真正出现转向,是几年后证据被重新摆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面前。魏某某在深圳一家饭店担任厨师长。
2022年3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判决,魏某某继续申诉。同年9月20日,深圳中院驳回申诉。魏某某随后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2024年9月9日,广东高院决定提审。
再审先碰到一处膝盖淤青。原审曾把伤痕作为支持暴力行为的证据,新提交的微信记录和照片却显示,林某某早在2021年6月27日因双腿膝盖摔伤推迟入职,7月13日才到饭店上班。
案发后的淤青颜色很浅,也没有鉴定意见证明形成于7月23日凌晨。再审法院认为,无法排除旧伤造成淤青的可能。
宿舍隔壁的许某又带来另一处矛盾。林某某曾陈述,凌晨房间内发生冲突时,魏某某听见隔壁阿姨起床洗漱,加上林某某准备联系男友陈某,魏某某才离开。
许某却证明,案发当天一直睡到下午,中途没有起床,也没有听见异常动静。陈某和吴某某的证言能够证明林某某事后说过魏某某进入房间,却没有直接印证使用暴力这一核心情节。
魏某某案发后还发过带有认错意思的微信,原审曾把相关聊天作为重要材料。再审把前后内容连起来审查,发现当时双方还在争论魏某某、林某某和陈某之间的感情关系,多条道歉也围绕介入朋友感情展开。法院据此认为,相关表述不能唯一解释为承认强奸。
时间线也被重新核对。2021年7月16日凌晨,魏某某和林某某下班后去海边,之后发生关系。7月19日凌晨,魏某某应林某某邀请到住处喝酒,两人再次发生关系。当天6时58分,林某某明确表示这是最后一次。
7月22日,林某某提出辞职。7月23日凌晨,林某某又与魏某某、李某某一起喝酒,2时左右先回住处。5时左右,魏某某来到林某某住处,希望挽留林某某并再次发生关系,遭到明确拒绝后离开。
6时02分,林某某给陈某发信息称事情已经过去。6时09分,林某某把聊天记录和安全套照片发给陈某。
当天16时30分左右,陈某、吴某某商量找魏某某处理,20时12分左右,吴某某报警称林某某受到骚扰。2021年11月24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定魏某某构成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再审阶段,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得出魏某某使用暴力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唯一结论。2025年7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改判魏某某无罪。
魏某某此前共被羁押304日。2025年11月24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申请,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144558.08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2026年5月,本案又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50、151辑,列为第1741号案例。
案例关注的核心,是在没有第三人在场、双方陈述冲突的案件中,伤情、证言、聊天记录和前后行为能否共同证明核心犯罪事实。
改判无罪也不代表已经认定林某某构成诬告陷害,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形,仍需依据证据另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