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男子把车钥匙随手放在办公室桌上,谁知同事竟偷偷把钥匙拿走,擅自开着男子的车出去买东西,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调查发现,同事连驾照都没有。事后,受害者将男子和他的同事,还有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法院判了!
据悉,刘先生上下班都是开车的,而且每次开车去公司后,他习惯性的随手把车钥匙放在自己的办公桌上。
事发当晚,刘先生照样开车去上夜班,由于堵车的原因,到公司时都快要迟到了。所以在停好车后,刘先生直接来到办公室门口,把车钥匙往桌上一丢,随后便去了生产车间。
男子余某是刘先生的同事,他对于刘先生乱放车钥匙的习惯已经习以为常。那天下班后,余某来到办公室发现没人,他正打算去超市买点东西,于是就直接拿走了刘先生的车钥匙。
在找到刘先生的车后,余某直接坐上了驾驶室,启动车辆准备倒车。
可没想到,就在余某倒车的过程中,宋师傅开着电动车正好从车后方驶过,结果两车相撞,发生了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不仅造成宋师傅受伤,两辆车也出现了一定的损伤。
交警到场之后进行了勘察,发现余某连机动车驾驶证都没有,居然还打算开车去超市买东西。
因此,交警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余某没有驾照却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宋师傅和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宋师傅就把余某、刘先生还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那刘先生和保险公司需不需要赔偿?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项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哪怕余某是无证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也要承担交强险的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垫付了18000元的交强险保险费。
至于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已经明确,无证驾驶属于拒赔情形,保险公司也已经对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做过提示说明。
其次,刘先生肯定十分委屈,自己都没同意把车给余某开,是余某擅自开车的。
因此,刘先生认为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上的“车主过错”,一般是明知道对方没有驾驶证还把车借给对方。
余某拿走刘先生的车钥匙,并未提前通知刘先生,这是他个人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件事是刘先生完全无法预料和控制的。
因此,法院认为刘先生并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在扣除交强险垫付的18000元,宋师傅还主张了3.9万余元医疗费,再扣除余某已经先行垫付的1万元,法院判决由余某赔偿宋师傅2.9万余元。
最后,虽然刘先生没有被判赔偿,但这件事也要引起重视,以后这车钥匙可不能乱放了,要知道车辆其实属于高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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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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