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任性的代价!”山西省委原副书记、省政府原省长金湘军在任期间,收受他人财物1.48亿余元,一审被判处死刑,但不是死刑立即执行,而是缓期两年执行。金湘军在官场上挺风光的,一路从广西玉林市长、防城港书记,干到天津副市长、市委副书记,最后坐上山西省长。谁知,这样一个人在任职20多年里,在各个岗位上利用手里职权给企业批项目、揽工程,连别人想升官他也收钱办事,前前后后收了1.48亿多。法院说,他这数额按法律够判死刑了,但看在他有从轻情节的份上,最后判了死缓,没收全部家产。一个正部级领导,就这么栽了。
据悉,金湘军1964年7月出生在湖南江华,1984年,20岁的他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3年至1990年,他在成都电讯工程学院和成都科技大学完成了计算机软件和工业管理工程专业的学习,获得工学硕士学位,是那个年代不多见的高级知识人才。
他的仕途起步于四川,1990年7月,26岁的金湘军进入四川省科委政策研究室,成为一名普通干部。
两年后,他南下海南,在海南国家星火示范区管委会、海南航空旅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岗位上历练,积累了经济管理和企业运营经验。这段经历为他日后主政一方时“"懂经济”的形象奠定了基础。
1998年,金湘军调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副厅长,从此扎根广西近二十年,仕途步入快车道。2000年外放到玉林市,历任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前后长达近14年。
此后他又调任防城港市委书记。在广西期间,他完成了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的攻读,彼时在很多人眼中,他是一名既有基层经验又有理论功底的“学者型官员”"。
然而,随着职务升迁,金湘军的理想信念逐渐动摇,他的贪腐行为始于2004年上半年,那时他刚坐上玉林市市长位置不久。
作为一市之长,他手握一定权力,一些企业主和商人通过各种方式接近他,推杯换盏间谈项目、要政策。他利用职务便利,提供帮助,收受钱财。
2018年,金湘军北上天津,升任天津市副市长,随后又担任天津市委常委、秘书长、市委副书记。
他不但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继续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巨额贿赂
2022年底,他再次跨省调动,出任山西省委副书记、省长。面对资源大省庞大的能源产业和基建市场,他把“一省之长”"的权力当成了个人的“提款机"”。
从2004年到2025年,时间跨度长达21年,金湘军职务在变,但以权谋私的本质从未改变,直接或通过亲属等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
2025年4月,金湘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纪委调查。此时距他主政山西不到两年半,他成为党的二十大后又一名在任上落马的正省级高官。
202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金湘军作出逮捕决定,由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6月11日,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检方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详实证据,指控其在2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48亿余元。
金湘军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金湘军利用市长、书记、省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的利益,收受财物1.48亿余元,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结合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就本案而言,金湘军受贿1.48亿余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最高可处死刑。
不过,《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在量刑层面,金湘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事实,结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符合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到案后,金湘军当庭认罪悔罪,且已部分退赃。
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基于此,一审法院判处金湘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个案子警示我们,法律面前没有“铁帽子王”,任何人以权谋私,终将付出沉重代价。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不论职位多高,贪腐必受严惩。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