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可恨了!”贵州,一对90后夫妻为了赚快钱,偷偷将一13岁带到山西从事非法交易,每次1000到3000元不等。在进行了3次交易得利3000元后,警方将这对夫妻抓获,法院判了。
这是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真实案件。
丈夫陈某,96年生,贵州铜仁人。初中没上完就辍学打工了,2018年在苏州因强奸罪被判了3年。
2021年刑满释放,回老家结了婚,想过踏实日子。
可他一没技术、二没学历,来钱快的正经工作哪轮得到他?
就这样,老实了没多久,他的心思又跑偏了。
2025年10月16日,陈某伙同两个朋友,从贵州铜仁老家把一个13岁女孩小杨带去了山西长治。去长治的路上,他给妻子杨某打了个电话,让她也过来汇合。
到了长治,夫妻俩找到落脚点,马上开始在网上找客人。广撒网,没过几天,第一个客人就来了。
对方一听是13岁的小女孩,立马来了兴趣——出价1500元。
2025年10月22日,第一次交易达成。陈某和杨某抽了750元。
两天后,也就是10月24日,第二个客人出价1000,夫妻俩分得500元。
10月28日,一个临汾的大客户出价3000,夫妻俩又赚1500元。
不到一星期,动动手指打打字,净赚近3000块。夫妻俩乐坏了,感叹还是这生意来钱快。
然而,钱还没捂热,很快警察找上门来,将这对夫妻传唤归案。同时,当初和陈某一起把小杨从老家骗去山西的两个人也落网了——另案处理。
看完整个案件,不由得让人感到气愤至极。女孩才13岁啊,初中都还没毕业的年纪。这对夫妻是穷疯了吧,他们是怎么能下得去手的?为了钱可以这样不择手段吗?
当然,他们做了这样的事情,肯定会吃不了兜着走。
1、陈某和妻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
当时,小杨才仅13岁,属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2款及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夫妻对小杨实施了"引诱"手段,小杨来山西的具体原因在证据上也存在争议。
所以,最终法院只能按普通介绍卖淫罪对陈某夫妇定罪,法定刑系5年以下。
2、在具体量刑上,法院最终判决陈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杨某1年2个月,缓期1年6个月执行。
虽然陈某5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名,构成累犯,需从重处罚。
但其还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违法所得少、无暴力胁迫等诸多从宽情节,与上面的累犯进行对冲,刑罚自然重不了。
而杨某之所以判缓刑,除了以上几个条件,她还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这才被判处了缓刑。
3、那3位嫖娼人员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
很简单,他们在这里不是嫖客,而是qj犯!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年龄,只要对方确实未满14周岁,均构成qj罪。
唯一的例外是——他们确实不知对方不满14周岁,且根据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等客观上根本无法判断对方是幼女,才有可能不按犯罪处理。
但这种情况,基本上很渺茫。因为陈某夫妇正是以小杨年龄当噱头,一开始肯定就告知对方了。
据此,3名嫖客应该同样吃不了兜着走。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无论是陈某夫妇还是嫖娼者,最终都要为他们的不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说到底,人还是得老实点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想要走《刑法》里涉及到的快速来钱的路,可能一时能尝到甜头,但结局一定会让你后悔。作者加速成长计划热点观点畅聊会 (注:来源裁判文书网,图片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