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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首先声明,本人无意冒犯新泰市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但自2026年1月7日介入辩护的王某亮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以来,侦控审三家各种离奇操作让我不得不承认“新泰乃是山东司法洼地”这一说法的可采信性。为避免被扣上“炒作”之帽,仅就该案存在的程序问题作如下说明: 1.本案2024年5月24日案发,公安 ​

法治 首先声明,本人无意冒犯新泰市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但自2026年1月7日介入辩护的王某亮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以来,侦控审三家各种离奇操作让我不得不承认“新泰乃是山东司法洼地”这一说法的可采信性。为避免被扣上“炒作”之帽,仅就该案存在的程序问题作如下说明:1.本案2024年5月24日案发,公安于当日立治安案件(王某亮KTV被殴打案),当日对徐某某(缓刑考验期内)、于某、和某某做伤情鉴定,王某亮及其儿子王某浩的伤情公安拍照固定后,并未进行伤情鉴定,甚至自始至终未对王某某浩开展言词证据的取证工作;2.2024年6月5日,徐某某、于某经鉴定为轻微伤,公安于2024年6月24日对王某亮涉嫌寻衅滋事刑事立案(造成二人轻微伤);3.2024年5月27日,公安对刘某某做伤情鉴定,并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鉴定结论为轻伤二级,该伤经历从无到有,从一根肋骨骨折到两根肋骨骨折,病历资料先后补充多次而在案至今无完整清晰的病历资料(鉴定检材);4.至2025年3月25日,尚处于被害人认知的王某亮被公安机关签发刑事拘留证网上追讨,2025年9月2日,正常乘车的王某亮被异地公安机关抓获,并于2025年9月3日送至看守所羁押;5.2025年9月9日,王某亮经鉴定为面部、头皮、左眼、鼻部和牙根五处轻微伤(2024年已采集伤情照片,且收到王某亮的病历资料);6.2025年12月5日,公安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前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书面提交调取证据、调取同录、重新鉴定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申请,均未获任何回应;7.2026年1月4日,检察机关未就前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申请作出任何回应的情况下,径自向法院提起公诉;8.2026年1月6日,法院即催问家属,辩护律师何时交手续并称尽快安排开庭;9.2026年1月13日,本人当面提交手续并通过阅卷发现在检察院作出起诉书当天公安提交了办案说明及相关病历资料。阅卷同时,法院要求辩护人签收2026年2月5日开庭的出庭通知书;10.2026年1月17日,本人提出排非、调取证据、调取公安已收集未移送的证据、证人出庭、侦查人员出庭、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等事项申请召开庭前会议,至此案件进入漫无尽头的等待,期间数十次沟通法院案件进程,法院均以“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了”,直至2026年5月中旬方才接到法院阅卷通知,接到通知后随即赶至法院查阅证据,在案竟然存在一份与前述办案说明相互矛盾的工作说明及徐某某等人落款时间为2025年12月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1.至此,案件再次进入漫长等待,直至2026年6月底接通知将于7月3日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完全流于形式,法院限定在之前提交的召开庭前会议申请的事项范围内简要发表意见,对于辩护人补充的关于回避、伤情成因鉴定、排非事由等均不允许发表意见,辩护人索要包括延期审理决定书、恢复审理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均不回应,公诉人也仅是宣读了公安出具的两份自相矛盾的办案/工作说明;12.因法庭未准许发表程序性事项的补充意见,本人于2026年7月5日向法院提交了伤情成因鉴定、调取新的证据、排非和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等书面申请;13.后续沟通上述申请的处理意见,法院均称开庭时会一并答复,后法院通知2026年9月3日开庭,庭前与法官沟通证人、侦查人员是否出庭事宜,法官以本人又提交申请(实则已提交两个月未处理)需要处理为由再次口头通知开庭另行通知。上述案件程序进程,作为辩护人尽可能抱着极大善意提出如下疑问:首先,公安机关立案后为何拖案不查?关键证人王某浩的伤情为何不拍照固定不做鉴定?在案为何没有王某浩的证言?王某亮的伤情鉴定为何拖到一年后?是否存在不收王某亮病历资料?对徐某某的行政处罚为何违法拖至其考验期满后才作出?徐某某的缓刑为何未报执行机关撤销?是否因王某浩伤情作出后,徐某某一方可能涉刑而刻意拖延?是否存在帮助徐某某逃避刑事处罚而作出上述操作?其次,检察机关对于前辩护人的书面申请一概不予回应?为何对公安机关违法行为拒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何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要求公安补充证据并随款移送法院?对于案件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存在的违法甚者涉嫌犯罪的行为为何不向有侦查权的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