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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还敢生小孩?”贵州贵阳,一女子在一家物业公司当客服副经理,月薪8800,干活

“谁还敢生小孩?”贵州贵阳,一女子在一家物业公司当客服副经理,月薪8800,干活一直挺卖力。后女子查出怀孕,主动跟公司报备,工作一点没落下。可公司转头就翻脸,要把她降到主管岗,工资砍到3000块。女子懵了,追问啥指标没完成,对方也拿不出具体凭证。她咬着牙没签字,书面回了句“我身体还能干”。结果集团人事直接翻脸,连降薪的流程都不走了,一纸辞退通知把她清退出门。负责人在电话里口气很硬:考核是对所有人,不是针对怀孕,公司不能因为谁怀孕就养个“闲人”。女子觉得又寒心又憋屈,明明怀孕前和怀孕后,她干的活没少过一分,怎么就成了公司眼里“拖后腿”的包袱?
 
据悉,2025年12月,罗女士过关斩将,经过三轮面试挤进了某物业公司,担任客服副经理,月薪8800元,主要负责协调业主投诉、安排报修、跟进收费等事务。
 
她干活利索,入职后表现稳定,领导安排的工作从不推脱。而分公司负责人何总理念直接:请人回来就是做事的,做不出成绩就得走人。
 
2026年6月,罗女士查出怀孕了,这本是件值得高兴的事,也觉得应该主动跟公司说一声,毕竟后面涉及到产检请假、身体状态变化,早点报备显得坦诚。
 
于是她没藏着掖着,直接跟公司汇报了情况。报备之后,罗女士清楚职场对孕妇的微妙态度,报备后反而更加卖力,加班、处理投诉、跑现场一样没落下。
 
用她自己的话说:“公司安排的活儿我从来没耽误过。”她觉得只要工作上挑不出毛病,就不会有什么问题。
 
但她想简单了,报备没过多久,人事部门就找她谈话,话里话外的意思是公司要给她调岗,从客服副经理调到客户主管。
 
听着好像差不多,实际上降了一级,工资从8800直接砍到2500到3000,罗女士当场就急了,追问为什么。
 
公司给出的理由是5月到7月的绩效考核没达标,按制度必须降职降薪。她追问具体哪个指标没完成,考核标准是什么,公司方面支支吾吾,拿不出让她心服口服的证据。
 
罗女士越想越不对劲,5月到7月正是她正常上班的时段,工作状态没有任何下滑,所谓的考核不达标从何说起?
 
她不甘心就这么被压下去,写了一份书面材料,明确拒绝调岗降薪的安排,同时说明自己目前身体能胜任现有岗位,如果后期实在吃不消,会主动申请调整。
 
可公司那边压根不打算接这个台阶,集团人力直接出面,开门见山给了两条路:要么签字接受降薪,要么收拾东西走人。
 
罗女士坚持不松口,公司第二天便以“业绩不达标”为由下达辞退通知。
 
罗女士彻底寒了心,挺着还没显怀的肚子找到媒体记者,记者陪她到了公司,电话接通了负责人何总。
 
何总在电话里语气很硬,反复强调一件事:公司处理罗女士跟怀孕没有关系,考核周期是5到7月,她是8月以后才告知怀孕的,不能拿怀孕来推翻之前的考核结果。
 
他还说公司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做不出业绩就得下去,企业不是慈善机构。
 
目前,罗女士和公司都不肯退让,协商无果,罗女士打算通过劳动部门投诉等方式维权。
 
对此,不少网友觉得这事儿公司办得太不地道,人家怀孕第一时间报备,活儿也没落下,转头就砍工资,这不明摆着挤兑人吗?
 
但也有一部分网友觉得公司也有难处,如果经理干不出业绩,凭什么不能换人?别什么都往怀孕上靠,万一真是能力不行呢?企业不是慈善机构。
 
从法律角度,罗女士的遭遇如何评价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罗女士的岗位从客服副经理变更为客户主管,工资从8800元降至2500-3000元,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该变更未与罗女士协商一致,她已书面明确拒绝,故公司单方调岗降薪行为不合法。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本案中,即便罗女士确实存在业绩未达标情形,公司依法也只能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在支付补偿金后解除,但该情形不得适用于孕期女职工。
 
显然,公司直接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辞退,属于违法辞退。
 
此外,结合《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引发的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既未提供罗女士签字确认的考核制度,也未出示具体考核记录,口头主张“业绩不达标”缺乏证据支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罗女士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等规定,向物业公司主张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并补足违法降薪期间的工资差额。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有些公司对怀孕女子的苛刻,说到底不是制度太硬,而是人心太冷。公司眼里只有业绩数字,却看不到一个孕妇咬牙坚持的那份不易。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