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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课时工资+全

提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课时工资+全勤奖+通讯补贴+岗位工资+工龄工资。课时工资是根据劳动者的带班时间计算,带班是指劳动者管理幼儿园学生。

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平均工资为12000元,在劳动合同履行多年后,用人单位不再给劳动者排课进而调整劳动者的课时工资,使劳动者的工资骤降至4000元。劳动者此时要求按照其前十二个月正常状态下的工资补足,用人单位抗辩“没有那么多学生供劳动者排课”,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