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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一名加油站员工为了归还客户落下的油箱盖,骑摩托车追赶归还时意外摔倒,最

湖南湘潭,一名加油站员工为了归还客户落下的油箱盖,骑摩托车追赶归还时意外摔倒,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员工家属申请认定工伤,但遭到人社局的驳回。员工家属怒将人社局告上了法院,一审法院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最终员工的行为被认定工伤,但加油站不服,认为员工的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合理延伸不代表无限延伸。二审法院判了!

据悉,吴某是某加油站的一名普通加油员。事发这天,吴某刚给一辆大货车完成加油作业。在加完油后,大货车司机直接开车驶离了加油站。

吴某无意间发现,地上有一个加油箱盖子,他猜测是刚才那辆大货车的司机遗落的,于是立即追着大货车大喊,打算提醒司机停车。

然而大货车司机并未听见,继续往前开着。

吴某意识到如果不把加油盖归还,一旦路上遇到什么突发情况,十分的危险,于是他捡起地上的油箱盖,骑上自己的二轮摩托车,驶出加油站后,加速朝着货车离开的方向追了过去。

可谁也没有想到,就在距离加油站3.3公里的路上,吴某骑行过程中意外摔倒受伤,虽然路人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但因伤势过重,最终没能抢救回来,一条生命就此逝去。

吴某骤然离世,其家属悲痛万分。在处理完后事之后,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材料,申请认定这起意外事故属于工伤。

可人社局经过核查之后,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支持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认为,吴某当时并不是在上下班路上,而且上班期间擅自离岗,且那次事故是单方事故,吴某承担全部责任,所以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在工伤认定被拒后,吴某的家属将人社局告上了法院,坚持要求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的决定,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没有办法,人社局只得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吴某属于工伤。

但这份结果遭到加油站负责人反对,随后加油站负责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这份工伤认定。

加油站一方提出,单位有明确规章制度,上班时间员工不能私自离开站点。

更何况,员工本身没有义务替客户送回遗失的物品。

吴某的本职工作就只是加油、收取加油费,追出去送油箱盖不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所以不该算作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一审法院的适用条款,不少人质疑吴某并不是单位安排出差,是他自己骑摩托跑出去的,怎么算“因工外出”?

其实工伤认定中的“因工外出”不单单指公司安排出差、跑业务。只要离开原本岗位,出发目的是为完成本职工作,或者从事于工作相关的内容,就可以纳入这个范畴。

加油员的工作流程中包含了给客户开关油箱盖,客户把油箱盖落在加油站内,吴某追出去归还,属于加油工作完成之后的应急补救,是其本职工作的延续。

法律上的“工作场所”,也不只是加油站的范围之内,如果是为了完成工作合理途经的路段,同样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加油站内部制定的“禁止私自离站”的规定,属于公司管理制度,用来约束内部员工的日常行为,但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国家法律。

交警笔录、加油站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多项证据互相印证,充分证实吴某骑车外出唯一目的就是归还油箱盖,并非处理私人事务,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最终,一审与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加油站的诉请,认定吴某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最后,吴某出于责任心,想把客户的财物及时送回去,本意是做好服务,却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如果当时加油员记下车牌号,然后联系交警队通知客户回头自取,说不定就不会发生这样悲惨的结果了。

因此,加油员的责任心值得肯定,但生命安全永远应该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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