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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接到公司安排去成都出差,她看了一下行程安排后发现几乎没有休息时间就拒绝了,没想到三天后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 瞿女士是上海一家企业的项目经理,平日里工作认真负责,在公司也干了不少年。 这天,公司行政突然通知她,已经帮她订好了从上海前往成都的火车票和住宿酒店,要求她次日上午九点准时到

上海,一女子接到公司安排去成都出差,她看了一下行程安排后发现几乎没有休息时间就拒绝了,没想到三天后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

瞿女士是上海一家企业的项目经理,平日里工作认真负责,在公司也干了不少年。

这天,公司行政突然通知她,已经帮她订好了从上海前往成都的火车票和住宿酒店,要求她次日上午九点准时到达成都办公室打卡报到。

接到通知的时候,瞿女士心里就咯噔了一下,她赶紧打开订票信息仔细看了一遍,越看越觉得不对劲。

公司给她订的是夕发朝至的硬座火车票,也就是说她要在火车上坐整整一个通宵,第二天一早才能到成都。

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公司为了节省住宿成本,把酒店订在了成都郊区,从酒店搭乘公共交通到成都办公室还要一个多小时。

瞿女士算了一笔时间账,晚上坐硬座通宵赶路,第二天一早下了火车还要折腾一个多小时去办公室,到了之后立刻就要打卡上班,中间几乎没有任何可以休息调整的时间。

瞿女士越想越觉得这个安排实在太不合理了,她直接告诉公司行政,太累了,坐一晚上连睡觉的时间都没有,她不去。

公司行政听到这话,态度也很强硬,当场就表示,不出差就算旷工,旷工三天就开除。瞿女士当时并没有被这句话吓住,她还是明确拒绝了这次出差要求,她觉得自己的拒绝是有道理的,公司不能用这种不合理的安排来强迫员工。

让瞿女士没有想到的是,三天之后,公司竟然真的以旷工为由向她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拿到这份通知书的时候,瞿女士心里又气又委屈。

她认为公司的出差安排非常不合理,通宵坐硬座赶路,第二天还要准时打卡上班,这分明是剥夺了她的休息权,作为员工她完全有权拒绝。

而且她已经提前明确告知了公司自己的拒绝态度,并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影响,公司不能就这样直接认定她是旷工,更不能以此为由开除她。

公司那边却有另一套说法。公司认为,整个出差行程安排虽然看起来紧凑,但留给瞿女士去成都办公室打卡上班的时间是充裕的,完全可以按时到岗。

至于硬座和郊区酒店,公司解释说都是出于成本考虑,企业经营也要控制费用。公司还强调,瞿女士拒绝了公司的工作安排,没有按时到出差地打卡上班,已经影响了项目进度,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这种情况就应该按旷工处理,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瞿女士觉得自己不能就这么算了,她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仲裁申请。

仲裁部门受理后,对整个事件进行了详细的审理,最终认定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部门给出的依据非常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任何用人单位都不能随意剥夺。

律师在解读这个案件的时候也说得很清楚,出差途中如果大量占用了职工的休息时间,本质上还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这段路途时间应当视作工作时间。

如果行程安排过度紧凑,严重影响了员工的正常休息,就属于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面对这类不合理的出差安排,员工完全有权拒绝。

本案当中瞿女士拒绝通宵硬座出差,是具备正当理由的,单位直接以此按旷工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个案子给所有企业和劳动者都提了个醒。企业安排员工出差,不能只想着控制成本、赶进度,更要考虑员工的身体承受能力和基本休息需求。

通宵坐硬座赶路,第二天还要准时打卡上班,这种安排看似节省了费用,实际上是把成本转嫁给了员工,透支的是员工的身体健康。

劳动者面对不合理的工作安排,也要敢于说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休息权不是企业想剥夺就能剥夺的,宪法赋予的权利,谁都不能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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