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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来见客户汇报一个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我方在终本后申请追加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

过来见客户汇报一个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我方在终本后申请追加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执异裁定支持我方的追加请求,被执行人的股东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被执行人名下尚有建设用地可供执行,虽然该资产拍卖流拍,但还有其他司法途径可以处置,并非不能变现,现无法确定被执行人是否可以清偿债务,不满足追加条件”为由,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尚未论述股东是否构成抽逃。

我方本次沟通的重点在于:本案所涉建设用地和在建工程已经被其他法院首封,且存在多轮查封和抵押,之前由首封法院进行一拍、二拍、变卖均未果;同时该在建工程烂尾,根本无法交付和使用,又有购房人的超级优先权存在,即使拍卖成功也不足以清偿案涉债务,我方是否对于本案提起上诉。

若不提起上诉,我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另诉,要求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否受到“一事不再理”的限制以及同样需要满足“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