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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问: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另一方作为原配在离

助理问: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另一方作为原配在离婚后是否可以主张返还?

我答:关于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关系与第三者存在经济往来、原配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的案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配当然可以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在离婚后,原配亦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但夫妻双方离婚时已将夫妻一方赠与给第三者的财产加以考虑的除外。理由在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并未限制当事人仅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行使该项权利。

助理问:原配要求第三者返还时,返还的金额或者比例应当如何确定?

我答:针对原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行使上述权利,普遍的裁判意见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如果仅判决第三者返还一半的款项等于变相认可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因此第三者应当将从配偶处取得的全部财产全额返还给原配。【裁判案例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11件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二”;司法观点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针对原配在婚姻关系解除后行使上述权利,第三者向原配的返还金额、返还比例在实践中有所不同,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全部返还,理由同上,人民法院对于具体分割比例在原配起诉第三者的案件中不予处理,交由另一方配偶与原配另行起诉进行分割。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原配与另一方配偶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基础已经消灭,原配仅能主张属于自己部分的财产份额,第三者只需要向原配返还一半。第三种观点认为第三者获得的财产原系夫妻共同财产,若判令第三者只需要向原配返还一半,没有考虑到另一方配偶具有过错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少分或者部分的情况,故人民法院酌定相应的返还比例(比例高于50%)。

助理问:原配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时,其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计算?

我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原配在此时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以及第三者的信息,理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需要注意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的赠与自始无效,在原配面临诉讼时效问题时是否可以增加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绕过前述诉讼时效的限制。理由在于当事人请求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应当如何适用诉讼时效,考虑到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均会产生财产返还的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返还请求权应当从民事法律行为确认无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另有观点认为基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产生的返还请求权并非基于原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基于法定之债,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