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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一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目录和网上立案工作,由于本案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

完成一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目录和网上立案工作,由于本案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并没有书面协议,如何证明我方实际施工且属于借用资质的人员,对于我方接下来直接起诉总包单位主张剩余工程款至关重要。

本案简单来说:原告提前与总包单位沟通,从总包单位处整体转包进行施工。原告垫资施工半年后,由于总包单位需要拨付工程款,要求原告找到一家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挂靠,遂原告找到被告、由被告与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向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扣除管理费后按照原告的指示通过人工、材料等形式完成支付。2025年底工程交付使用,2026年初(农历春节)总包单位继续拨付一笔工程款,然被告在收到该笔工程款后拒绝支付,因而成诉。

挂靠与转包的区别,关系到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直接要求总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如果系转包,实际施工人与总包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不得直接要求总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债权人代位权除外);如果系挂靠,实际施工人证明总包单位明知挂靠,可以主张其与总包单位之间直接建立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越过被挂靠单位主张工程款(避免工程款被截留)。

对于挂靠与转包的区别,人民法院一般会从以下因素进行考虑:实际施工人是否在事前已经实际参与招投标或者与业主单位、总包单位的合同磋商、订立等阶段,实际施工人是否自行组织人员、材料、机械并投入自有资金进行施工,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是否直接与业主单位、总包单位联系并自主决定施工方案,实际施工人是否需要向被挂靠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管理费,工程款是否由实际施工人进行支配和使用、被挂靠单位仅承担转付义务,被挂靠单位是否实际参与施工管理与项目工程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