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案情:甲、乙系姐弟关系,其父母为A、B。在某场意外中,A、B同时死亡。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乙为A、B的唯二继承人。针对A、B的遗产分割问题,甲、乙达成协议,约定乙放弃对全部遗产的继承权,其中甲应当每月向乙支付3000元,且A、B名下的三套商铺的出租租金应当由乙全额享有。甲、乙对此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并在乙的配合下,甲取得全部遗产的所有权。然甲在履行部分时间的给付义务后,再也未向乙按月支付3000元、亦未将三套商铺的租金交付给乙。
提问:乙是否可以因甲未履行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主张要求按照法定继承重新分割A、B的遗产,即放弃继承是否可以附条件;若不能,乙应当循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