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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女子买东西,突然感觉屁股被摸了一下,转头一看,一个男子正好经过,她不听

浙江丽水,女子买东西,突然感觉屁股被摸了一下,转头一看,一个男子正好经过,她不听男子解释,就要求男子道歉,男子道歉后,无奈地离开了,女子报了警,还原了真相,男子的妻子很气愤,她说,如果不是监控,她丈夫早身败名裂了。

只见监控里,男子和女子都是在买东西,可能过道比较窄,女子明显感觉自己的屁股被摸了一下,她转过头来,只看到男子,当然只认为是男子摸了她的屁股。

女子当时就很气愤,就大声地说道:“你为什么要摸我屁股,我感觉你摸到我了!”然后她就让男子给她道歉。

但是男子却认为自己没有摸她,就跟女子说,可以查看监控,这里面有监控的,有没有摸,一看便知。

本来发生这种事情,一看监控,确实就能知道男子到底是不是故意摸女子,还是不小心碰到的。

但是女子根本不听男子解释,更不听他说任何话,开口就让男子道歉。

男子一看女子毫不讲理的样子,他就直接道歉了,遇到这种事情,他只能道歉之后,无奈地离开。

此时无人知道这男子心里有多冤,反正他离开了。

本以为这件事就这么完了,但是女子转身报了警,说自己被摸了。

随后店主陈先生帮忙调监控,一开始的时候,有一个监控看不清女子背后到底是不是男子摸她了。

后来又调了一个高处的监控,这才看清楚男子经过女子背后时,手不小心碰到了包,包晃动了一下,正好感觉有人摸屁股一样。

监控还原了真相,男子并没有摸女子屁股,这个时候女子才知道自己冤枉错了人。

但这个时候,她没有意识到自己错了,反而怪陈先生没有给她看这个监控。她还说是陈先生故意不给她看这监控,导致她报了警,麻烦了她一大圈,才看到这个监控。

陈先生看着女子,明知道自己错了,却还要埋怨别人,他这时候才明白男子心里有多冤,才明白跟这样的女子扯皮下去,简直就是浪费口舌。

虽然大家看到了真相,女子也无话可说了,可是这件事还没有完。

男子回到家之后,这件事情让他非常地难受,如果女子非要说是他摸了屁股,一旦传出去,这样的言论,足以让一个男子身败名裂。

被冤枉的男子,他回到家感到内心很冤,他将这件事告诉了妻子,妻子也很气愤。

她可不想因为这件事情影响了她丈夫的名声,第2天她就带着丈夫来到店里,幸好监控还了她丈夫一个清白。

这个女子只是感觉身后被男子碰到了东西,但是到底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她都没有搞清楚,并且碰到哪里,她也没有搞清楚,就冤枉是男子碰了她的屁股,这就侵犯了男子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现在监控已经还了男子一个清白,男子可要求女子赔礼道歉,如果这件事对男子造成精神损害,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生这样的事情,如果有监控应当查看监控,一定要确认对方是存在故意,并且是摸了屁股,才能够追究对方的责任。

那么你对女子的行为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