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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带跟凉鞋上班被认定穿拖鞋扣绩效开罚单!上班穿拖鞋被公司认定违规,扣绩效、开罚单

穿带跟凉鞋上班被认定穿拖鞋扣绩效开罚单!上班穿拖鞋被公司认定违规,扣绩效、开罚单。女子不服处罚,拎着拖鞋直接到公司理论。鞋是穿在脚上的,规章是写在纸上的——当“穿拖鞋”撞上“公司罚单”,法律的边界在哪里?

事件核心争议在于:公司有无权对穿拖鞋行为作出处罚?员工是否知情并认可相关制度?扣绩效和开罚单是同一行为的双重处罚,还是一罚一扣的合理组合?

视频未展示公司规章制度的完整内容,也未呈现公司一方的完整回应,双方各执一词。

单从法律层面看,一张“拖鞋罚单”触碰的三条法律红线:

(一)公司有没有权“罚款”?——法律说:没有。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政机关行使,公司无权对员工罚款。

2026年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指出:“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企业无权设定罚款,即使内部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罚款条款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自2008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企业已无罚款权。

实践中,穿拖鞋“乐捐”20元等做法在多地均有出现,但这类“乐捐”实质上就是变相罚款,员工有权拒绝并可以要求返还已扣款项。

(二)扣绩效可行吗?——可行,但有前提。

企业虽无罚款权,但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扣除相应比例的绩效工资,以此约束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但这需要满足三个前提:

民主程序制定: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内容合法:扣罚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依法公示告知:须向员工公示或告知。

如果公司拿不出制度制定和公示的证据,处罚就站不住脚。

(三)扣绩效+开罚单=双重处罚?——法律不支持“一事二罚”。

法院已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处罚后,不得再以该处罚事项为由再次对劳动者进行处罚。

如果公司先扣绩效、再开罚单,对同一行为实施两次惩戒,就可能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面对任意性的罚扣,员工如何维权?

女员工拎着鞋子到公司理论,勇气可嘉,但更稳妥的路径是: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核查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公示、处罚是否合规。

申请劳动仲裁:对处罚不服,可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处罚、返还扣款。

保留证据:保存处罚通知、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材料。

如果公司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或未向员工公示,该制度对员工没有约束力,公司依据该制度作出的处罚就是违法的。

一张因穿拖鞋而生的罚单,表面上罚的是脚上的鞋,实际上罚的却是法律的底线。公司可以制定着装规范,但无权擅自罚款;可以扣绩效,但必须程序合法;可以管理员工,但不能“一事二罚”。当企业把“罚单”当成管理工具时,也该想想:你罚的是拖鞋,还是员工对规则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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