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惩罚!建立对标对台军售的对等制衡机制,可向伊朗输出战机!
8月27日下午,国防部举行例行记者会。记者在提问中援引报道称,台湾地区向美国采购的66架全新F-16V战机,首批2架已启程赴台,即将交付,这2架单座型战机属于“凤翔专案”首批交付新机。
国防部回应称,中方坚决反对美国对台售武,要求美方遵守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尤其是“八·一七”公报规定,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武装台湾,停止破坏台海和平稳定。
8月26日,台方防务部门面对媒体追问F-16 Block 70交机情况时,只表示相关事项仍由台美双方持续协调,具体飞返时间基于保密原则不予透露。
把时间拉回2019年8月20日,美国国防安全合作局发布军售通知,美方批准可能向台湾地区出售66架F-16C/D Block 70战机以及相关设备和保障,估值约80亿美元。
文件列出的内容不只是66架飞机,还包括75台F110发动机,其中9台为备件;75套Link-16数据链系统,其中9套为备件;75部APG-83有源相控阵雷达,其中9部为备件,以及训练、维修、软件、技术和后勤支持。
我认为,这也是这笔军售不能只按“66架飞机”来看的原因。飞机是看得见的一层,雷达、数据链、发动机、训练和保障体系才决定装备能不能持续运转。
首批2架进入交付流程,本身不会单独改变台海力量结构,可它代表这项持续多年的采购正在一步步进入实际装备阶段,这个变化值得持续观察。
问题也就跟着来了:美国一次次推进对台军售,中国是不是只能每次等合同批准、装备交付以后再作回应?
我觉得,现有政策已经给出了另一种思路,那就是让参与对台军售的企业和个人承担可以落到经营、资产和人员往来上的成本。
2025年1月2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将洛克希德·马丁航空公司等10家参与对台军售的美国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措施包括禁止这些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禁止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入境,并涉及工作许可、停留和居留资格。
在我看来,这一步的意义就在于,反制不再只是外交层面的态度表达,而是进入企业经营层面。
参与军售的公司需要考虑的不只是美国政府给了什么合同,也要计算自己可能失去什么市场和合作机会。
到了2025年12月26日,中方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对20家美国军工相关企业和10名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反制措施。
官方文件明确,对相关企业冻结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中国境内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对列入清单的10名高级管理人员,还采取财产冻结、禁止有关交易合作、不予签发签证和不准入境等措施。
我觉得,把这些动作连起来看,中国手里的工具已经不少。
真正值得讨论的,是不是可以让这些工具之间形成更明确的层级关系。武器敏感程度、合同规模、参与企业、项目处于批准还是交付阶段,都可以成为政策评估因素。
这样的“等量制衡”并不是机械地计算对方卖几架飞机,中国就必须做一件数量相同的事,而是让参与者提前知道,越过不同层级的线,会面对什么样的现实成本。
至于有人提出,美国向台湾地区出售战机,中国是不是也可以向伊朗出售战机,我认为这只能作为政策讨论。
截至8月28日上午,我没有从中国外交部、国防部等公开权威渠道查到中国因为这批F-16 Block 70进入交付流程,而决定向伊朗出售某型战斗机的消息。
8月25日,中方在回应美国扩大对伊朗制裁时表示,坚决反对没有国际法依据、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非法单边制裁,并明确表示中国同伊朗的合作始终在国际法框架内进行,不应受到干扰破坏,中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坚定维护自身权益。
在我看来,这个表态已经划出了一个清楚的政策边界:中国如何同伊朗开展正常合作,要依据国际法和中国自身利益来决定。
军贸是不是适合放进这套合作里,需要考虑出口管制、地区安全、合同条件以及外交影响,不能为了回应2架F-16就做简单的数量对冲。
我支持对参与对台军售的企业和个人形成明确成本,但我更看重制度本身。临时性措施能够回应一件事,规则化的措施才能影响下一份合同。
只要参与者知道签字以前就要计算市场、资产、投资和人员往来的风险,反制才会从事后回应变成事前约束。
所以,首批2架F-16被摆到交付流程上,真正值得中国人算的并不是“美国来了2架,我们该回几架”,而是美国对台军售怎样从一张批准文件变成实际装备,中国又怎样把已经存在的法律和反制工具用得更稳定、更有层次。
我认为,这才是“等量制衡”值得讨论的地方。不是追求表面数字对称,而是让参与对台军售的企业和个人在作决定以前,就能清楚算出可能付出的现实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