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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云南牟定,一老人带着7岁孙子和2岁孙女上山干农活,两个孩子玩耍时,突

“冤不冤?”云南牟定,一老人带着7岁孙子和2岁孙女上山干农活,两个孩子玩耍时,突然遭到同村村民养殖胡蜂群攻击,哥哥身上三百多处蜇伤,妹妹身上七百多处,密密麻麻,触目惊心。妹妹当场不幸离世,哥哥撑到次日凌晨也没抢救过来。报警后,警方查明村民在养殖场没有警示标志,安全措施更是没有。检察机关认为他明知胡蜂凶险却没做有效防护,存在过失,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据悉,某村杨华夫妻在省外打工,七岁的润润和两岁的雅雅跟着外公外婆生活,老人下地干活时,就把两个孩子背到山上去。
 
润润在村里小学念一年级,妹妹雅雅最爱学哥哥的样子,哥哥捡石子她也捡,哥哥蹲着看蚂蚁她能看半天。村里人都说这两个孩子带得好,懂事得让人心疼。
 
2025年4月,同村村民李某在村里某处林地里养了十窝胡蜂,他养的是墨胸胡蜂,这种蜂在云南山里不算稀罕,但攻击性极强,胸口那抹黑色在阳光下泛幽光,领地一旦被冒犯便成群攻击,螫针能反复蜇刺。
 
李某知道这东西危险,在林地边上没有太多防范措施,路口连块警示牌都没立,但他认为,地方偏僻,没人凑近看,山里人也见惯了野蜂。
 
2025年6月28日,外公外婆带着两个孩子上山干农活,那片地跟李某养蜂的山林只隔着一块空地。
 
外婆弯腰干活,外公把雅雅从背篓里抱出来放在树荫下,叮嘱润润:“带着妹妹在空地上耍,莫往林子里钻。”
 
两个孩子撒欢去玩耍,在山地和养殖胡蜂山林中间的空地,谁也没想到,这片空地竟然会有哲人的胡蜂。
 
变故来得毫无预兆,几只胡蜂先绕着润润飞,孩子本能地用手一拍,蜂群开始攻击,润润拉着妹妹想跑,但跑不快,胡蜂密密麻麻落满两个孩子全身。
 
外公外婆冲过来时,两个孩子蜷缩在地上,哭声越来越弱。老人脱下褂子扑打蜂群,用手去扒孩子身上的胡蜂,自己的手脸也被蜇得肿起来。
 
等蜂群散开,润润身上三百多处蜇伤,雅雅七百多处,全身几乎没有完好的皮肤。雅雅当场没了气息。
 
润润转院后于次日凌晨也跟着走了。
 
警方封了李某的养蜂场,提取胡蜂样本送检,委托司法鉴定中心确认那就是墨胸胡蜂,攻击性强、领地意识极重。
 
2026年7月24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李某在养殖区既没设警示标志,也没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应当预见这些凶猛的昆虫可能伤人甚至致死却轻信能够避免,致两名孩子死亡,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村里议论纷纷,有人替李某喊冤,说人家养蜂也是讨生活,又不是故意放蜂去蜇人!山里头养个蜂都要判刑,那以后谁还敢搞养殖?
 
也有人说,“讨生活”三个字就能免责?他养的要是普通蜜蜂也就算了,墨胸胡蜂那是蜇死过人的品种!连个牌子都不立,这跟在马路上挖个坑不盖盖子有什么区别?养这种会要哲人厉害的东西就该把篱笆扎牢、把牌子立明,否则出事了,就得付出代价。
 
目前,案子尚未开庭,养蜂村民李某会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李某作为长期从事胡蜂养殖的专业人员,对墨胸胡蜂的攻击性具有远超普通人的认知,该物种经司法鉴定确认“攻击性强”,其螫针可反复蜇刺且毒性足以致命。
 
李某明知养殖对象的高度危险性,却未在周边路口设置任何文字或图形警示标志,也没有效的防护措施。
 
从事发地距离来看,养殖区与村民日常耕作的坡地仅隔一块空地,胡蜂的活动半径完全覆盖该区域。
 
在这种条件下,李某仍自信危险可以避免,已超出“合理轻信”的边界,构成刑法上应予苛责的主观疏忽。
 
因此,检察院指控李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一定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过,李某一方可能主张这次事件为意外事件,其不应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刑法对“预见可能性”的标准,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实际想到”为准,而是以“应当预见”的客观标准判断。
 
具体到本案,李某选择养殖点是临近村民日常耕作的林地,且距空地不远,作为本地村民,其对周边有人活动的可能性应有认知,故“不能预见”的抗辩空间有限。
 
所以,李某以意外事件抗辩获得支持可能性不大。
 
此外,除了刑事责任外,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家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仅可主张物质损失,对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可能不被支持。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