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山西朔州,一31岁女子和32岁男友在北京相恋,回老家办了婚礼,本来都打算领证了,因男友入职新公司耽搁了。谁承想,婚礼不到两个月,男友骑摩托车上班遭遇车祸,不幸离世,留下400多万资产。女子以媳妇身份披麻戴孝,送男友下葬,提出在男友遗产中补偿200万,婆家咬死不给。更离谱的是,男友家属凌晨派人闯入婚房,砸了婚纱照,把女子和其家人赶出门。双方撕破脸,打了三场官司。彩礼案,法院说两人虽没领证但确已共同生活、女子尽到了妻子的义务,不用退,但男友家属已提起上诉。财产分割案,判男友家属补偿她40万,但男友家属也提起了上诉;不当得利案,女子擅自取走男友7万5存款,一审法院认为得还回去。女子不服,提起了上诉。
据悉,2025年5月,31岁的审计员张晓和32岁的程序员余涛,在山西朔州老家办了场热热闹闹的婚礼。
两人在北京相恋多年,租房同居,攒钱买房,日子过得有盼头。按计划,他们本该在5月20日领证,偏偏余涛那阵子跳槽到新公司,入职手续一堆,领证的事就耽搁了。
谁能想到,这一耽搁,成了后来所有事儿的命门。
婚礼后第41天,余涛骑摩托车上班,路上出了严重车祸,在医院ICU撑了7天,人没了。张晓觉得天塌了。
但她来不及哭太久,咬着牙以妻子身份在北京办了告别仪式,又把余涛的骨灰带回朔州。当地有个风俗叫“打砂锅”,一般是儿子来做,没儿子的由媳妇来。
那天张晓披麻戴孝,端灵、抱骨灰盒,亲手把砂锅摔碎在送葬路上,算是给余涛送了最后一程。
悲伤还没散,钱的事就摆上了台面,余涛留下的资产加起来超过400万,有保险理赔、肇事方赔偿、工亡款,还有股票和一套房的首付。
张晓想从里头拿一笔安顿自己,毕竟两人日子过在一起,她觉得自己理应有一份。可婆婆那边认死理:没领证,不算夫妻,一分不给。
余涛“百日祭”那天凌晨,四名男子闯进张晓住的婚房,砸了玻璃,扯了婚纱照,把家具推得东倒西歪,骂她“给脸不要脸”,把她和爸妈都轰了出去。
张晓报了警,说那几个人里有余涛的弟弟。婆婆家那边的说法是,张晓曾抱着余涛遗像在村里拿喇叭喊冤,余家人被彻底激怒了。不管谁先惹谁,两家彻底撕破了脸。
官司一个接一个。
先是婆婆告张晓,要她退还彩礼加改口费、五金转账,总共49.7万。
法院历经一审二审、重审后认定,张晓和余涛确实共同生活过,余涛住院她全程陪护,后事也是她一手操办的,彩礼可以不退。
但是,婆婆不服,上诉了。
接着张晓告婆婆,要分200多万,包括同居开销、首付款一半、股票收益和死亡赔偿金。
法院驳回了大部分请求,认为没领证就不算夫妻,房产和股票都是余涛个人的,死亡赔偿金只有近亲属能拿。
但法院同时认为张晓的付出有目共睹,最后判婆婆补偿她40万。
婆婆还是不服,又上诉了。
第三件是婆婆告张晓,说她私自取走余涛卡里75685块钱。法院认定张晓不是法定继承人,没权利擅自处理遗产,钱得还回去。
张晓也不服,也上诉了。
也就是说,三场官司,都有人上诉了,均进入了二审程序,这事儿远没结束。
从法律角度,张晓的遭遇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关于彩礼退还案件。
《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张晓与余涛长期同居且举办婚礼,余涛住院期间张晓全程陪护,去世后按当地风俗以妻子身份操办丧事,未领证系因余涛入职耽搁而非张晓过错,婚姻终止系意外事件。
所以,重审法院认定张晓无需返还,并无不妥。余涛家属虽然上诉,但改判可能性不大。
其次,关于财产分割案件。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张晓主张分割首付款及股票收益,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制以合法登记为前提,同居关系不适用。
房产及账户均登记在余涛个人名下,张晓无出资证据,依法无权分割。而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为“近亲属”,张晓不具法定身份,无权申领。
不过,张晓的劳务付出与情感投入客观上为余涛财产积累创造了条件,若完全不予补偿将构成实质的不公平。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对张晓进行一定金额的补偿,合情合理。
此外,关于不当得利的案件。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张晓在余涛去世后擅自取走其银行存款,因不具法定继承人身份,取得款项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感情是感情,法律是法律,爱她就先领证,别等意外来临时让真情在法律面前打了折扣。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