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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人死就得赔!”北京,一52岁装修工花249元买了辆二手电动车,当晚把电池拎

“不是人死就得赔!”北京,一52岁装修工花249元买了辆二手电动车,当晚把电池拎进5平方米的出租屋,搁在枕头边充电。谁知,充电器突然线路故障起火,明火虽然被邻居扑灭,但装修工全身98%重度烧伤,在ICU撑了17天,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认为房子电线有问题,一纸诉状将房东告上法院,索赔110多万。法庭上,房东觉得很冤,辩称楼里贴满禁充告示,楼下就是充电棚,他自己半夜偷偷拎进屋充电,谁能24小时盯着?消防认定,起火点在电池充电器,跟房屋线路无关。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李亮是装修行业的一名普通务工人员,2021年5月,为了节省开支,他租下了吴佳新夫妇一栋村民自建房的二层一间小屋。
 
这间屋子不大,只有约5平方米,月租金650元。房东吴佳新夫妇就住在三楼,一楼还租给了别的住户。
 
2025年6月4日,李亮下班后,他以249元的低廉价格,从一个流动商贩手中购买了一辆二手电动自行车及随车电池。
 
当晚,他将这辆“新”座驾停好,将电池取下,带回了自己那间出租屋,准备充满电第二天使用。
 
2025年6月5日凌晨四点许,万籁俱寂,大多数人还沉浸在梦乡,李亮的房间里,那块刚买来不足8小时的二手电池,正连接着充电器,在床铺边缘。
 
突然,充电器的电气线路发生了故障,瞬间迸发出的火花引燃了床边的被褥和杂物。火势蔓延得极快。在封闭狭小的空间内,浓烟和烈焰迅速吞噬了周围。
 
李亮从睡梦中惊醒,他本能地冲出房门,声嘶力竭地呼喊“着火了!”,惊醒了住在三楼的房东吴佳新。
 
吴佳新听到呼救后立刻冲下楼,经过二楼时,看到李亮屋中正涌出滚滚黑烟。这时,一楼的一名租户也闻讯赶来,他临危不乱,迅速抄起灭火器对准火源喷射,又用水盆接水灭火。
 
在消防车抵达之前,这场明火就被这几位邻居合力扑灭了。从起火到扑灭,整个过程时间很短。
 
火是扑灭了,但李亮因为距离起火点最近,且处于睡眠状态,全身98%的面积被严重烧伤。虽然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如此重的伤情,现代医学也回天乏术。
 
在与死神搏斗了17天后,李亮终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
 
处理完李亮的后事,他的妻子和一双儿女,认为房子电线线路混乱、年久失修,这是起火的隐患之一,房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房东吴佳新夫妇告上了法院,要求房东夫妇承担李亮死亡各项损失50%的赔偿责任,共计110余万元。
 
法庭上,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巨额索赔,房东吴佳新夫妇既感到委屈,也觉得无奈。
 
他们辩称,这事赖不着他们。消防都认定了,起火点是电池充电器,跟房子线路没关系。楼里贴满了禁充告示,楼下就是充电棚,该做的都做了。李亮一个成年人,自己半夜偷偷拎电池进屋充电,凭什么让别人买单?
 
一边是死者家属痛失亲人的悲情诉求,一边是房东自认尽到管理职责的无辜辩解。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侵权责任的成立以过错为要件,而过错的有无,须结合法定义务、合理注意义务及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综合判断,且家属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具有法定证明力,明确认定起火点为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器电气线路故障,起火部位位于床铺边缘。
 
家属主张系房屋自身电气线路问题所致,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安全保障责任,但是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须以合理限度为界。
 
房东已在室外设置合规充电棚,在公共区域多处张贴禁充警示标识,并为各户安装了漏电保护器,已在其管理权限内尽到了合理的提示和防护义务。
 
而李亮将电池带入私密卧室内充电,系在房东难以预见、无法干预的空间内实施的隐秘违规行为,要求房东对此承担防范责任,已超出法律设定的合理边界。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参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李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法律明令禁止电动自行车电池室内充电,亦明知二手电池存在安全隐患,却仍于深夜将电池带入仅5平方米的狭小空间,放置在床铺等易燃物旁充电。
 
李亮的这一系列行为,才是系引发火灾根本原因,其过错程度已达到重大过失乃至故意放任危险发生的程度。
 
基于此,法院认为房东夫妇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遂驳回家属全部诉请。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安全底线不容侥幸,法律不是谁死谁有理。 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明知故犯,后果只能自己承担。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