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针对美国对不参与制裁伊朗的国家采取反制措施,中国外交部表示:坚决反对没有国际法依据、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非法单边制裁’,并指经济战、极限施压只会激化矛盾冲突!评几句,制裁伊朗,是美国自己定的,不是联合国定的
联合国安理会过去确实就伊朗核问题通过过多项制裁决议,所以如果说联合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制裁过伊朗,那是不准确的。真正需要分清的是,美国后来追加的大量石油、金融、航运和企业制裁,并不等于全部来自联合国授权。
2015年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达成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2231号决议,对原有核问题制裁体系作出重大调整。2018年5月,美国宣布退出伊核协议,随后恢复并扩大对伊朗的单边经济制裁。
此后的很大一部分压力,法律依据来自美国自己的国内法和行政措施,而不是一份要求所有联合国成员都照办的新安理会决议。这就是今天争议的核心。
美国当然可以规定自己的企业不能和谁做生意,也可以决定哪些外国企业不能进入美国市场。但如果一家中国企业与伊朗进行交易,既不是美国公司,业务本身又发生在美国境外,美国还要通过禁止美元结算、冻结在美资产、限制进入美国市场等方式逼它停止合作,问题就变成了所谓的“次级制裁”。
这套机制为什么这么有压力?关键不完全在法律,而在美国掌握的市场和金融资源。
美元仍然是全球主要结算和储备货币,大量跨国支付要经过美元清算体系。不少国际银行在美国设有业务,大型企业也离不开美国市场。
于是,美国即使没有办法直接命令一家外国公司,也可以让对方在“继续和伊朗合作”与“保住美国业务”之间做选择。这就是单边制裁最现实的一面,它不一定需要全世界在法律上承认,却能依靠市场力量制造很高的成本。
问题也恰恰出在这里,市场影响力能不能自动变成对第三国的管辖权?中国长期以来的立场是否定的。
从国际法角度看,一国国内法原则上并不会天然对全球所有主体产生普遍约束力。美国依据本国法律处罚美国企业,并没有太大争议;但把制裁进一步延伸到外国企业和外国公民身上,就很容易引发“长臂管辖”的争论。
欧洲国家过去也不是没有遇到过类似难题。2018年美国退出伊核协议并恢复制裁后,一些欧洲企业虽然所在国家仍然支持伊核协议,但因为担心失去美国市场、美元融资和银行服务,最后仍然选择撤离伊朗。
欧盟当时甚至重新启用“阻断法令”,试图降低美国域外制裁对欧洲企业的影响。这个细节很能说明问题:即便是美国盟友,在面对单边制裁的域外效力时,也并不是毫无分歧。
到了伊朗石油问题,矛盾就更加直接。石油是伊朗重要的出口收入来源,美国长期把能源出口作为制裁重点,希望通过限制原油销售压缩伊朗获得外汇的能力。
第三国炼油企业、贸易商、航运公司、保险机构和结算渠道,也因此成为美国制裁体系重点盯防的对象。中国为什么反复强调正常经贸合作的合法性?
原因就在这里。中国和伊朗都是主权国家,只要相关贸易没有违反联合国安理会具有强制力的制裁决议,中方认为第三国没有权利仅凭本国政策,要求中国企业停止正常合作。
这也是中方多次反对“非法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的基本逻辑。但这并不意味着制裁完全没有效果。
美国对伊朗的长期金融压力,确实提高了伊朗对外贸易成本,限制了部分国际融资渠道,也让不少大型跨国公司不敢轻易进入伊朗市场。航运、保险、银行和技术交易一旦受到限制,实际成本都会增加。
可另一方面,制裁使用得越频繁,绕开制裁的动力也越强。过去几年,不少国家开始增加本币结算,企业寻找非美元支付渠道,一些区域性贸易安排也在尝试降低对单一金融体系的依赖。
这些做法短期内当然无法替代美元体系,但它们反映出一个趋势:当金融工具被大量用于地缘政治博弈时,其他国家自然会考虑如何降低风险。这也是美国必须面对的另一面。
制裁本来是为了增加对方成本,可如果长期把贸易、结算、航运和金融工具都政治化,成本并不会只停留在被制裁国家身上。企业需要重新寻找供应商,保险费会上涨,航运路线可能调整,能源价格也更容易出现波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