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一大爷骑着轻便摩托车出行,6岁的孙子站在踏板上同行,两人都没戴头盔。谁知,在一个没有红绿灯的路口,大爷横穿马路时,被一辆超速、占道行驶的轿车撞飞。孙子当天离世,大爷至今仍在ICU抢救。事后,交警认定轿车司机主责,大爷因无证驾驶、车未年检、违规载人,认定为次责。遗憾的是,司机只买了交强险,家属索赔200万,对方只垫付了1.9万。对于交警的事故认定结果,司机不服,辩称视线被旁边面包车遮挡,已申请复核。
据悉,2026年7月16日七点四十八分,邹某旭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载着孙子邹某某出行,但为了方便,爷爷让邹某某站在前部踏板上,而两人均未佩戴头盔。
在某路段,邹某旭驾驶的摩托车需要横穿马路,因为没有红绿灯,只能依靠观察和判断来决定谁先通过。
邹某旭观察了一下,觉得可以通过,拧动了油门。
就在这时候,司机王某驾驶的新能源轿车从左前方驶来,而他右侧那辆面包车挡住了他的视线,等他发现的时候,踩刹车已经来不及了。
撞击瞬间,孙子邹某某被巨大的冲击力抛了出去,送医后不久即离世,尸检报告显示,其死于“颅脑严重损伤”。
而爷爷邹某旭则受了重伤,被送进了医院的ICU病房,一直处于抢救之中。
这一天上午十点左右,邹先生接到了哥哥的电话,电话那头传来的噩耗让他整个人都懵了,父亲重伤,儿子没了。
8月7日,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司机王某在限速70公里的路段开到71公里,超速1.4%,在最左侧左转道上直行,当天还穿着拖鞋。这三项加起来,交警认定他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而爷爷邹某旭,没有有效驾驶证,摩托车逾期未检,六岁的孙子站在踏板上,两人都没头盔,且横穿马路时,未仔细观察路面动态,未确认安全后通行,承担次要责任。
邹某某作为乘客,不承担责任。
然而,这份认定书并没有让事情平息下来,肇事司机王某对这份认定结果不服,提出了复核申请。
邹先生对肇事方的态度颇有微词,他在社交媒体上发文称,事发后肇事方只支付了1.9万元的医疗费用,而父亲仍在ICU抢救,儿子的遗体还存放在殡仪馆。
他提出的赔偿诉求是200万元,第一次调解时,对方来了二十多人,而自己家这边只有七个人到场。他们全家人在那道歉,但关于赔偿的具体协商,双方显然还有很大差距。
肇事司机王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道出了另一层无奈,他说自己的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没有购买商业险,初衷是能省一点是一点。
目前,案件仍在处理中。
有网友说,超速1.4%几乎可以忽略,真正要命的是爷爷无证驾驶、车未年检、让孩子站踏板还不戴头盔。主责全扣给司机不公平,法律讲过错,不能谁惨谁有理。
也有网友说,占道行驶、穿拖鞋开车,这叫“一丁点儿”?没红绿灯的路口不该减速观察吗?面包车挡视线就能免责?必须是主责。
从法律角度,涉案司机王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本案中,在作用力上,司机王某在左转车道直行,直接闯入摩托车横穿轨迹,是碰撞发生的直接原因;而爷爷的无证驾驶、车辆未检等行为,虽属行政违法,但并非碰撞的直接诱因。
在过错层面,王某超速、占道、穿拖鞋,属于主动违规操作;爷爷未戴头盔、违规载人,其过错更多体现在扩大了损害后果,尤其孩子未戴头盔加重了颅脑损伤,而非直接导致碰撞。
两相比较,王某的过错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更大、性质更主动,而爷爷的过错对损害扩大有影响。
所以,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邹某旭承担次责,并无明显不妥。
这意味着,王某的复核申请,大概率没办法推翻事故认定结果。
而结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构成交通事故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就本案而言,涉案司机导致邹某某死亡,王某一旦被认定对事故负主责,则其已符合交通肇事罪追诉标准。
若其能积极赔偿并取得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若拒不赔偿,则面临实刑风险。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在交强险限额、商业险之外的损失,由肇事司机全额承担。
但是,王某仅投保交强险,交强险限额不高,在此之外的损失,将由王某个人承担。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无论时候,都不能疏忽大意,任何一个小疏忽都可能引发不可预估的后果。
对此,你怎么看?
